2021年4月21日下午14:30,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蔡道通老师应邀莅临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于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报告厅做“认真对待经济犯罪的前置法”主题讲座。讲座由杨辉忠老师主持,孙国祥、张淼、黄旭巍、马春晓、李方超老师为本次讲座与谈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蔡道通老师的讲座内容围绕“认真对待经济犯罪中的前置法”的主题展开。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关于经济犯罪认定的几个认识、前置法的功能与经济犯罪的类型化,以及对经济犯罪研究的方法论思考。
在第一部分对于经济犯罪认定的几个认识当中,蔡道通老师针对当前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犯罪认定无视市场规律、将民商事规则一概而论等现象,提出了必须正视经济领域市场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蔡道通老师认为,由于法律部门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不仅要在刑法上进行违法性判断,还必须与前置法作贯通性的体系化思考。在此前提之下进行的刑法入罪判断,应当建立在穷尽了前置法救济手段与空间的基础之上。在这里,蔡道通老师对于如何具体判断前置法与刑法的违法性关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蔡道通老师在第二部分中将重点聚焦于前置法的功能与经济犯罪的类型化上。在这一部分,蔡道通老师先对经济犯罪的定义进行了简要的概括,认为其属于商主体之间因为商事行为发生的犯罪,并对商事行为依照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前置法根据其分别属于商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调整的不同,同样可以划分进不同的类型,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而正确判断前置法的功能,从而厘清不同的前置法所涉的违法问题,对于刑法入罪的正确判断,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在最后一个部分中,蔡道通老师对于如何展开经济犯罪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思考。首先,蔡道通老师认为,对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与认定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与经济犯罪中对法益侵害的特殊性,才能对刑事违法性作出正确判断。其次,对于商主体之间因商事行为引发的犯罪,必须具备商事思维与商事逻辑,才能形成合理的结论。再次,对于刑法分则中列明的行为方式,解释者必须遵循基本解释的边界,从而对“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这里,蔡道通老师以骗逃铁路运费为例,论证了《铁路法》将其排除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以外的合理性。最后,针对欺诈性的犯罪中被害人“基于欺骗而交付财物”,应当进行实质上的解读,即注重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心理和行为影响。若被害人明知而“被骗”,则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蔡道通老师的演讲结束后,与谈的老师们针对蔡老师分享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蔡道通老师也逐一进行了交流回应。随后在杨辉忠老师的主持下,在场的同学针对蔡老师讲座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蔡道通老师悉心进行了解答。
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合影留念,为本场讲座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