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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120周年校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系列学术讲座暨校友论坛(5) 郑晓剑︱中国法上的意定监护制度:一个反思性的考察

2022-05-16 16:39:14浏览

“南京大学120周年校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系列学术讲座暨校友论坛”第五期于5月8日晚在线揭开帷幕,主讲嘉宾是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友、厦门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晓剑教授。讲座主题为“中国法上的意定监护制度:一个反思性的考察”。本场讲座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解亘教授主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张燕玲副教授和潘重阳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郑晓剑教授回忆了在南大求学的岁月,并表达了对母校120周年校庆的热烈祝贺。之后,郑晓剑教授从意定监护的法律性质和范畴出发,对比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规范构成和制度目的。郑晓剑教授指出,作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一种重要类型,意定监护制度的产生背后有社会老龄化、二战后民主权利意识高涨两种背景原因。我国现行法上的意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不足,首先表现为制度理念较为保守。《民法典》第33条将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之认定进行了挂钩,所体现的禁治产制度并不符合意定监护的基本原理和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价值理念。其次,现有制度欠缺有效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职责范围不明晰、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再次,现有制度欠缺必要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民法典》第33条中“书面形式”的含义有待进一步明确,也缺乏必要的公示手段。郑晓剑教授认为,应将《民法典》第24条与第33条联系起来作体系性考察,并且充分考量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各自的立法目的及制度功能,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在《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之下,若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意定监护制度的规范缺漏,效果并不显著。在后民法典时代,要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应当采取“解释论+立法论”的协同进路。

在与谈阶段,张燕玲副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意定监护的案例中,会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9条第4项,“人民法院终止监护关系”存在为监督措施的可能,法院是否能成为意定监护的监督机构也有讨论的空间。

潘重阳助理研究员认为,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应当尽最大可能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来使意定监护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在意定监护合同的解除方面,实务中存在两种类型:处于婚姻关系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意定方式来排除监护、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意定方式来设定类似监护的情形。在解除规范的适用方面,类推委托合同还是认定为无名合同,均存在一定的道理和弊端。

郑晓剑教授对两位老师的与谈做出了详细的回应,也和参与讲座的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

讲座临近结束时,解亘教授首先感谢了郑晓剑教授细致、全面的解说,并进一步指出,意定监护的本质实际是强制,恰恰不在于意定,后者交给概括委托即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民法并没有建立起体系性的任意监护制度。《民法典》第1118条之所以规定了“替代责任”,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并不区分亲权、监护和保佐。

讲座期间,各位老师和同学在聊天室内也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大家对于意定监护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认识,收获颇丰。感谢郑晓剑教授和各位老师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师生带来的精彩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