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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在南京大学召开

2022-11-01 11:01:36浏览

9月17日,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在南京大学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承办,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紧紧围绕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就“民事诉讼法新修正内容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研究”两个主题展开深入交流与研讨。省法学会副会长、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院长叶金强,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李浩,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刘勇,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所长谢国伟,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江苏负责人)张明远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年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自省内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界人士共计110余人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敏教授主持。刘敏副会长依次介绍了出席本次年会开幕式的嘉宾,并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金强教授致欢迎辞,他代表省法学会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强调,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具有内在一致性,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对接能够有效推动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涉及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线诉讼等规则的变动,而且给民事审判的程序机制与方式带来深刻变化,有必要就新旧法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年会的两大主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叶金强副会长致辞)

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浩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指出,民法典的颁布必然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如对私权保护的强调、人格权禁令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间关系的厘清,以及民法典对当下正在制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重要影响等。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对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规则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实施也面临相应的适用困境。由此,常务理事会将年会主题确定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研究与民事诉讼法新修正内容研究,希望借助今天的研讨对上述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李浩会长致辞)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刘勇代表承办单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致辞。他首先对省法学会民诉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信任以及与会嘉宾对南京大学防疫政策的理解与支持表示感谢。南京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科与省内各兄弟高校、实务单位协同奋进,共同打造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国内高地。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流合作更趋紧密。此次年会的举办不仅为不同部门法之间、而且为理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契机与平台。希望借助此次研讨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沟通、为我国整体法律制度内部的逻辑融洽贡献江苏力量、发出江苏强音。

(刘勇副院长致辞)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谢国伟所长致欢迎辞。谢所长说,会议举办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上升为科学的理论,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民法典颁布的大背景下,本次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两个议题共同指向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作为江苏从事民诉诉讼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我们也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此外,他对各与会代表的参会表示欢迎,对各位同仁长期以来对研究所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各参会代表的研究成果硕果累累。

(谢国伟所长致欢迎辞)

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江苏负责人)张明远博士代表协办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致辞。他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论坛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向各与会代表简要介绍了金杜所的发展状况。作为国际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境内外城市拥有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跨地区、多领域法律服务。他表示,金杜办理了大量在内业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的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的践行者;江苏省内高校为金杜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律所与学校之间、理论与实务之间建立起双向沟通的桥梁,希望借年会举办之机将该桥梁打造得更稳固、更具人气与流量。

(张明远博士致辞)

第一单元 民事诉讼法新修正内容研究

第一场 主题报告

本单元的主题报告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马荣主持,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李浩教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吴英姿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

(马荣副会长主持)

李浩教授以“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与方法”为题,分别从背景与问题意识、案件繁简的区分标准、两种不同的分流方法、分流时间与标准不匹配之问题以及如何应对首次分流不精准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他指出,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我国对繁简案件的区分采用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但司法实务中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并造成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对可能出现的识别错误,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转换机制与异议规则,通过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李浩教授作报告)

吴英姿教授作了题为“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41条评注”的主题报告。她指出,二审适用独任制的实体性要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了实质标准,使司法实践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她从功能主义与法律方法论的双重视角对案件的繁简划分进行了解读与分析,以探究“疑难复杂案件”的科学内涵,建立简单案件的识别标志。她认为,独任制适用不断扩张的背后是合议制功能的现代嬗变,即从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转变为民主议事装置。其正当程序价值在于发现法律意见的原则性合意,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社科研究对合议制的“去魅”为独任制扩张提供了正当性基础。适用合议制的理由主要不是技术上的疑难复杂,而是法律适用存在相互竞争的理由。只要不存在多个裁判意见交互对话的必要,都可以适用独任制。透过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可以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规范解释,继而准确理解其他三个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

(吴英姿教授作报告)

第二场 专题报告

该单元第二场专题报告由苏州大学王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胡亚球教授主持。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瑞煊法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陈胜楠法官和来自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的高欣欣法官分别作专题报告。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姬广勇主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张涛副主任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严仁群教授作评议。

(胡亚球教授主持)

王瑞煊法官以“检视与重构:小额诉讼给程序适用范围研究——基于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及J省N市小额诉讼运行现状的省思”为题作报告。她从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合理性的问题出发,通过实证考察发现小额诉讼虽已发挥独特的价值功能,但受案范围仅限于满足法定标的额的金钱给付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对此,应细化小额诉讼的适用限额、增加合意适用的启动方式、适当增加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以实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再扩大,并遵循事实求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等原则,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配套机制。

(王瑞煊法官作报告)

陈胜楠法官作了题为“速裁快审模式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限制及优化——以南通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的报告。她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速裁快审模式下的现实图景介绍与价值功能分析,指出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进入诉讼活动、对速裁快审具有较强的辅助功能,但同时也面临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选择权冲突、法院效率利益与当事人诉讼利益间冲突、制度规则不完善与制度有效运行间冲突等现实性问题。对此,应在加强小额诉讼监督指导、强化案件分流、增设复议环节等方面缓解现实困难。

(陈胜楠法官作报告)

高欣欣法官以“繁简分流视野下督促程序的功能承担与程序设计”为题作报告。她通过梳理裁判文书发现,督促程序存在适用率较低、案例类型集中、申请主体有限等问题。她认为,实质性审查的严格限制、债务人程序救济途径缺乏以及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的知晓度低等是造成前述问题的原因。对此应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并探索示范诉讼+支付令的模式、通过推选示范诉讼个案等以提升督促程序适用率,同时通过一贯性审查、弥合诉前财产保全与督促程序间隔阂、增加程序救济规则以及借助智慧法院实现网上申请、审查和生成电子支付令等方式激活督促程序效能。

(高欣欣法官作报告)

姬广勇主任对报告人的论文进行评议。他认为,影响案件繁简分流的因素有三方面,一是对诉讼经济原则的不同理解,二是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不同认知,三是对审判程序适用的不同操作。繁简分流的目标之一就是满足当事人对诉讼经济原则的需求,速裁快审模式下应注意平衡当事人对诉讼经济的追求与法院对效率的追求。他对扩大小额适用范围的建议表示认同,并提出满足标的额的要求且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便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间借贷纠纷较少进入小额诉讼审理是基于特定时期考量,随着情况转变可纳入小额诉讼。他指出,高欣欣法官报告的论文为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程序的操作提供了思路,域外经验借鉴很有意义,对实施主体的讨论很有启发,实践中可以考虑将将具体实施交给司法辅助人员。

(姬广勇主任作评议)

张涛副主任对三篇论文进行评议。他指出,小额诉讼是本轮民诉法修改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第一篇文章实证考察深入、价值功能分析部分条理清楚,现实问题的分析引用了数据,对策建议比较可行,但在诉裁快审模式之内涵阐述方面存在可商榷之处。第二篇文章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立法进程、实践困扰的分析清楚条理,数据详实,制度与理论分析的探讨与本次修法的精神相契合,但立法进程部分稍显冗长,对文章的主题契合程度不足。第三篇文章对督促程序的实证考察、支付令使用情况分析契合南京地区实际情况,借助比较法的考察对督促程序的困境解决提出了具有可借鉴意义的分析。对激活该程序的路径保障也紧密结合了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要求,但对如何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货币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探讨。

(张涛副主任作评议)

严仁群教授肯定了三篇文章对详实资料的引用和对实证状况的分析,认为作者均进行了比较详尽的文献检索,呈现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有广阔的比较法视野,对学界有较大的参考意义。第一篇文章提到小额诉讼程序应用率有所上升,这是可喜的现象。实务工作者提到程序适用中的三方面冲突确实存在。第二篇文章指出小额诉讼程序面临的标的额计算问题切中要害,问题的实际解决并不容易。第三篇文章对督促程序的研究再次提示我们在考虑纠纷解决方式时除调解机制外,还应想到督促程序的适用。大陆法系有些地区督促程序的利用率非常高,实践中帮助法院过滤掉大量金钱纠纷案件,使得法官有精力审理那些真正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需要检讨在制度实际运作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导致我国督促程序被束之高阁。

(严仁群教授作评议)

第三场 专题报告

该单元第三场专题报告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单锋教授主持。来自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徐洁法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的李代华法官、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艾琳法官和来自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曾骁腾检察官分别作专题报告。由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朱德堂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局沈明磊局长和苏州大学王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张永泉教授作评议。

(单锋教授主持)

徐洁法官以“创新何以致远:对非同步审理的考察、追问及完善”为题作报告。徐法官首先对我国非同步审理的发展历程作简要介绍,提炼出非同步审理的四个主要特征,即程序启动的严格性、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诉讼活动的时空交错性和诉讼方式的可转化性。非同步审理是司法审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面临对其正当性与必要性的质疑。她认为应回到民事诉讼的初衷,通过确保庭审的形式合法性与有效性、借助公众现实需求与法院理性选择的内外合力回应非同步审理的正当性、必要性问题。处理好加快庭审效率与加强庭审效果共存的关系、增强庭审驾驭能力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并重的关系和维护庭审秩序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兼顾的关系,通过理论发展+规则精构+能力匹配+技术保障协同发力。

(徐洁法官作报告)

李代华法官作了题为“民事诉讼中远程庭审的正当性与规范路径”的报告。李法官指出,远程庭审作为在线诉讼的下位概念是审判制度对网络技术发展进步回应的产物,也对传统庭审进行了形式上的突破。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便于民众简单快捷低成本的接近司法,但也存在诸如缺乏统一规范、权威性弱化、程序正当性争议、真实性和安全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远程庭审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有三,一是诉权保护理论与触达司法理念,二是比例原则的介入,三是耦合效应。当前远程庭审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与成熟的理论,需从主体意志、适用限度、形式保障机制和安全考量五方面对远程庭审活动予以规范。

(李代华法官作报告)

艾琳法官以“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现状检视与路径完善”为题作报告。她提出,在线庭审作为在线诉讼的核心环节,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智慧法院建设、繁简分流和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具备独立的程序价值。但实践中存在削弱直接言词原则、损害司法权威、可能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细化在线庭审适用案件类型,对特定案件排除或慎重适用在线庭审的方式;严格规范在线诉讼环境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线庭审以取得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官在征询当事人同意时应充分告知当事人在线庭审规则,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完善在线庭审证据规则,优化证据提交和审查规则;加强在线庭审技术保障,优化在线庭审平台。

(艾琳法官作报告)

曾骁腾检察官作了题为“案多人少语境下独任制的扩张与未来出路”的报告。他指出,为应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现实性矛盾,民诉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撬动了合议制的适用根基,引发了独任制扩张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正当性诘问,面临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博弈、保障诉权和程序正义的对冲等张力。对此,应坚持以民事诉讼法目的论为指引、强调权利保护,进一步明确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并建立程序双向回转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曾骁腾检察官作报告)

朱德堂主任对李代华法官报告的文章作评议。他认为文章结构完整、主题明确,材料数据来源于真实客观的司法实践、可读性强,对现状的描述、缺陷的分析和完善路径的阐述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线庭审是现在科技条件下庭审方式必然的一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去年颁布了在线诉讼的规则,反映了中国司法界在面临科技创新需求时大胆创新、主动变革。但是,报告对在线庭审的本质以及独特价值的论述有待深入,在线庭审与线诉讼的概念也有待厘清。

(朱德堂主任作评议)

沈明磊局长评议徐洁法官报告的文章。他从多年从事司法调研的工作经验出发,分享了三点感受。一是敬意,向检察院发挥检察优势、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案件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推进工作的敬意。二是一点启发,合议制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提升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制约监督,合议制与独任制之审判效果是值得进行实证调研分析的一个议题。三是一点感受,即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的调研文章应保持平和中立,保证问题分析与文章写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沈明磊局长作评议)

张永泉教授对曾骁腾检察官的文章进行评议。他认为文章写作思路清晰,运用国内与域外的多种数据对“案多人少”这一背景进行了分析,具备说服力。张教授同时也对非同步审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院裁判公正的权威是来源于结果还是来源于过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相同结果由不同的程序运作出来也有区别。案件一审的主要任务是证据质证、事实认定和发表意见,线上审理或打破时空的异步审理应作为临时性应急措施;诉讼活动的开展不是越简化越好,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也需强化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张永泉教授作评议)

第二单元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研究

第一场 主题报告

本单元主题报告由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主持,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敏教授作主题报告。

(花玉军院长主持)

刘敏教授以“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之保障”为题作主题报告。报告紧紧围绕这一问题,从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的含义及特殊性、理论基础问题、保障机制问题这三个层次展开。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表达权不是当事人的意见表达权,也与成年人的意见表达权存在区别。作为一项程序基本权,它不是一般的诉讼权利,而是涉及到听审权。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的逻辑前提是未成年子女独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对实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司法化。该意见表达权的保障机制有三种,一是法官直接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二是家事调查员机制,三是未成年子女的代表人机制。以上三种情形在不同的案件中可以搭配组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表达权要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间进行价值平衡。

(刘敏教授作报告)

第二场 专题报告

该单元第二场专题报告由苏州大学王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胡亚球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赵莉副教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王萍法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彭云翔法官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潘德进法官分别作专题报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潘溪副院长、南京审计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任凡副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陈爱武教授作评议。

(胡亚球教授主持)

赵莉副教授以“程序法难以应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成因分析”为题作报告。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问题的程序规则并未涉及,因此需探讨程序法如何跟进的问题。报告主张程序法在应对遗产管理人制度时应专注于建立继承人缺失时的程序应对方案,而在有继承人存在时则应避免适用遗产管理人程序。

(赵莉副教授作报告)

王萍法官作了题为“家事诉讼中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适用程序”的报告。家庭教育令作为督促监护令的有效补充,其基本性质是具有行为必为性内容的司法命令,也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而实施的合法权益救济方式。当前该制度的具体规则阙如、实践适用存在差异,影响制度功能发挥。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公权力适度介入原则,在具体规则的适用上应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具体情形、救济途径等的规定。

(王萍法官作报告)

彭云翔法官以“代孕亲子关系诉讼的当事人适格——民法典第1073条的诉讼法视角”为题作报告。他认为,以孕母直接代为诉讼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实践中孕子女被代孕合同双方抛弃之情况;而以孕子女为当事人,法院选任的特别代理人进行代理诉讼则可解决以上问题。报告尝试对代孕亲子关系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范围扩张进行证成,并提出具体的路径设计。

(彭云翔法官作报告)

潘德进法官作题为“我国家事行为保全实践困境与机制完善——基于民诉法103条家事行为保全样本分析”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家事行为保全与域外相关制度存在制度理念、程序性质与立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应厘清家事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人身保护令间的关系,可通过制定单独的保全规则、科学适用保全方式、采取合理担保措施来完善家事行为保全制度。

(潘德进法官作报告)

潘溪副院长在评议中指出,赵莉老师通过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既有规则间相冲突的情形,对遗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界定与区分准确清晰。本单元的四篇论文集中在未成年人家事司法领域,贴近主题、理念相通,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兼备。

(潘溪副院长作评议)

任凡副教授认为本单元论文契合热点,理论与实务意义兼具。家事行为保全一文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如何构建相应程序是本文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代孕亲子关系诉讼一文从案例出发,其主要观点表示赞同,但在权利保护方面需加强论证;有研究对第三人制度的分析讨论多从财产关系诉讼的角度,对身份关系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讨论较少,这也是解决代孕亲子关系诉讼问题可以考虑的切入点之一。

(任凡副教授作评议)

陈爱武教授对家事行为保全一文进行评议。她认为本文选题新颖且挖掘较深,从家事行为保全的现状考察入手,指出了国家事行为保全案件很少。这反映了立法规则上的模糊,原则性规定使得保全措施无法顾及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行为保全相对于一般行为保全的特殊性,以及该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关联性、规定的体系性等都是本文及相关研究需进一步关注和挖掘的问题。

(陈爱武教授作评议)

第三场 专题报告

该单元第三场专题报告由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周广桂主任主持。江苏师范大学王慧副教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洪霞法官、东南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冯煜清副教授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孟睿智律师分别作专题报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滕威法官、南京财经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院长胡宜奎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刘俊教授作评议。

(周广桂主任主持)

王慧副教授以“可替代行为强制执行立法论——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为题作报告。她认为,我国有必要采用执行法单独规定可替代行为执行的立法体例,明确规定可替代行为特定适用替代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设置方面,执行法官或审判法官对替代执行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王慧副教授作报告)

洪霞法官作了题为“后《民法典》时代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的报告。她认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核心在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属性及责任承担的确定。业主委员会在应属非法人组织范畴,具有当事人能力。业主委员会的非财产性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财产性责任则由专项基金及共有部分的收益(如有)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所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补充责任。业主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或者未尽善意管理人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追偿。

(洪霞法官作报告)

冯煜清副教授以“民事禁止令制度二元体系研究”为题作报告。他指出,基于不同民事禁止令法律属性和程序原理的差异,应以民事禁止令能否对实体权利实现预防性保护为依据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二元划分,在程序架构上分别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逻辑。实体性民事禁止令规则的完善包括申请条件、审理方式、担保规则、以实体法为依据以及一经作出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且受期限效力的约束等。程序性禁令规则的完善包括申请要件的简化、证明标准形式化、程序保障由序兜底等。

(冯煜清副教授作报告)

孟睿智律师作了题为“民事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法理阐释与制度重构”的报告。他首先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对独任制与简易程序长期捆绑的固有思维之批判入手,通过对制度内涵及功能差异的分析提出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是两项独立的制度。他认为,独任制适用标准应当以诉讼标的额为主要依据,以案件类型、案件性质为补充。在程序启动方面可以依申请,也可依职权,同时需注意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孟睿智律师作报告)

滕威法官对孟律师的文章作评议。他指出,文章提出了制度重构的一些新想法,并在其中澄清了对合议制的部分误解,提出了合议制向独任制转换的新观点,内容上具备一定新意。在适用独任制的具体标准、独任制与法官绩效考核等方面应做进一步讨论。

(滕威法官作评议)

胡宜奎教授就王慧副教授和洪霞法官报告的论文作评议。他认为王慧老师的选题新颖、、论证资料丰富。同时,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本文副标题内容在全文中涉及不多,是否有增加的必要;二是文章对所提到的民事执行法草案第386条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分析。而洪霞法官的报告对于意定诉讼担当的判定之适当性有待商榷;在责任承担方面,若业主承担最终责任则存在如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问题。

(胡宜奎教授作评议)

刘俊教授对冯煜清老师的文章进行评议。他表示,文章综合运用理论归纳及横向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禁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具备非常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价值。但是,在德国的假处分假扣押与法国的紧急处分等域外相关制度中都很难区分程序性和实体性禁止令,本文需对禁令制度的体系划分进行再思考。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单行法规定了不同的禁令制度,实践中这些禁令究竟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究竟如何区分还需作者继续研究论证。

(刘俊教授作评议)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马荣主持。闭幕式有两项议程,一是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合星宣布年会论文获奖名单。二是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严仁群教授做会议总结。

(马荣副会长主持)

本次年会共编辑收录126篇论文成集,经过评议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2篇,三等奖37篇,优秀奖17篇。周合星副秘书长现场宣读了获奖论文题目及作者名单,并对获奖者表示祝贺。

(周合星副秘书长宣读获奖名单)

严仁群副会长做会议总结。他指出了本次年会的几大特点,一是强大的报告人阵容,既有领军学者,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还有中青年学者。二是研讨主题紧扣热点问题,展示了报告人的反思意识。三是实务界和学界形成了良好互动,实务者重视理论而学者也在重视实证及对案例的研讨。四是论文质量大幅提升,选题颇具挑战性。五是论证力度有所加强,点评更加犀利精准。同时,他也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围绕新问题、争点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二是论文写作要强化逻辑思维能力。

(严仁群副会长做会议总结)

此外,严仁群副会长提出两点展望。一是从小处着眼,未来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在线诉讼、远程审判等问题。二是从大处着眼,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关注中国法治实践,未来有更高水平的发展。民诉法本身应是强制执行法的母法,从法典的角度看目前稍显落后,我们要为民诉法的大修和脱胎换骨做好准备、贡献智慧。最后,严副会长对承办单位以及会务组同学的周到服务、辛劳付出表示感谢,并诚挚期待下一届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召开!

(2022年年会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