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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论坛”第112期——“大规模损害的民事归责”

2016-03-04 10:56:29浏览

2016年3月1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12期在鼓楼校区逸夫馆9楼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报告人是韩国国立忠南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申有哲教授,报告主题为“Zivilrechtliche Zurechnungen von Massenschäden”(大规模损害的民事归责)。申有哲教授早年留学德国,长期从事德国法及比较法的研究,是韩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韩国民法学会的副会长。报告会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中德所潘淑君同学翻译,参与此次活动的还有德方副所长Leibküchler先生、齐晓琨副教授、哥大来访教师Lemmer教授、周梅老师和来自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各个专业的众多同学。

此次报告主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结合相关的保险法和诉讼法制度讨论了大规模损害的规制和争议解决问题。首先,报告人简要概述了当代风险社会下大规模损害问题的缘起。“大规模损害”(mass tort)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伴随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兴起,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为人们所开始关注、讨论。

在具体讨论的部分,报告人首先从传统民法角度切入。依据损害的一般定义和分类,指出大规模损害的实质在于受害人之众多,其特点在于受害原因之间的同一性或同质性、损害在空间上的扩散性、时间上的延展性等。但同时也指出这些特征对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归责意义不大,因为传统民法以个人损害的个别归责为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大规模损害中受侵害的权利或法益也可依据传统民法被归入不同的位阶(例如人身权、物权和纯粹的财产利益。)此种位阶决定了赔偿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赔偿无法全面覆盖损害的情况下更有现实意义。此外,报告人还从损害归责原则的角度介绍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的危险责任,进而指出两者间的相互渗透、交织以及在大规模损害规制中的运用。

此后,报告人又从保险法角度讨论了大规模损害的风险分担问题,并从诉讼法角度指出大规模损害引发的双重问题——一方面轻微受害者不愿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又可能引发大规模重复诉讼。考虑到大规模损害的规制主要着眼于制止不法行为而非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为解决这一问题,报告人认为应当引入团体收缴利润之诉。此外还可在诉讼程序上进行技术处理,例如“模板诉讼”等尝试以及法庭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但囿于时间限制,此次报告无法逐一深入到资本与金融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等特殊领域了。

申教授的报告引发了现场热烈的讨论,各位老师和同学围绕我国共同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功能分配与德国团体诉讼、美国集团诉讼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并与申教授以及两位德国老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报告结束之际,方小敏所长再次对教授的授课及报告表示了感谢,并欢迎教授继续与中德所保留良好的合作与交流。

中德所2015级学生潘淑君供稿

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报告

申有哲教授在做报告

同学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