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至6月10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2017年春季学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1112/1205教室举行。本次研讨课由中德所德方副所长雷博海博士(Dr.Leibküchler)主持,齐晓琨副教授、黄喆副教授、杨阳和徐凌波老师以及来自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的教授助理José Carlos de Medeiros Nóbrega博士、Hinrich Doege先生和中德所2016级的中外同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课开始前,Hinrich Doege先生为中德所师生做了一场比较法报告,报告题目是“从欧洲共同物权法视角探讨中国物权法”(Das chinesische Sachenrechtsgesetz aus der Sicht des Gemeineuropäischen Sachenrechts)。
报告人Hinrich Doege先生
该报告内容主要分为引入、欧洲共同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和总结四个部分。Hinrich Doege先生首先介绍了在2009年初由12个成员国发起的建立欧洲共同物权法的计划,并且他提出虽然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物权法规定不相同,但物权法的内容是可比较的,各成员国的目的在于在不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345条的基础上建立欧洲共同物权法。
Doege先生随后通过与欧洲物权法相比较的方法来介绍中国物权法。他从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占有五个方面与欧盟物权法相应部分进行了比较。从中可以看出欧洲法律与中国法律并不是相对的,而且是可以通过相互借鉴来促进其发展的。
Doege先生的报告结束后,研讨课正式开始。“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以中德法律比较为主题,以一学生做报告另一学生予以评议、其余师生参与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与研讨课的除了中德所2016级的研一中国学生外,还有参加“中国法和比较法”中德硕士联合培养项目的德国留学生。本次研讨课讨论的课题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中德比较,死者人格权保护的中德比较,胚胎是否法律权利客体问题的中德比较,董事、高管信义义务的中德比较,实物出资的中德比较,股份公司表决规则的中德比较,债权人迟延的中德比较,无权处分效力的中德比较,无权限使用数据行为的中德比较,自杀帮助犯可罚性的中德比较。与此同时,José Carlos de Medeiros Nóbrega博士和Hinrich Doege先生也以本国法律为出发点就自己的感兴趣的问题和老师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讨论。
本次研讨课增进了中外学生的专业互动,培养了学生运用第一手资料就具体法律问题采用比较法方法进行研究的能力,促进了中外学生的共同学习和共同进步,于中德所的中国学生和德国留学生都是有所助益的。
(供稿人:中德所2016级学生邓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