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德国民法、民事诉讼法学家罗尔夫·施蒂尔纳教授(Professor Dr. Dres. h.c. Rolf Stürner)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毕业生聚会中做了华英文教基金大师系列讲座的第二场报告。其主题为“法学方法论之争对于法律发展的意义”。报告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Leibkuechler博士主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宋晓教授,方小敏教授、齐晓琨副教授、尚连杰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的纪海龙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院长Deinert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Stoll教授、Krause教授均到场参加。
报告中,施蒂尔纳教授将广义的教义学区分为法教义学和实用教义学,认为单纯构建规则在个案中的运用,忽视基本原则的教义学是实用教义学。教授又对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做了阐释,认为将经济学等基础学科融入法学固然会产生新的交叉科学,但此种交叉仍受限于个别基础科学知识的界限,并未带来确切的答案。德国法学方法论的优势在于法律体系的金字塔式构建,尤其体现在概念体系的精细化。此种精细体系源自19世纪,目的在于建立法律统一。当然,精细体系也存在风险,即仅局限于实用教义学,忽视对基本原则的回归。教授认为,对于日本、中国这样的东亚国家而言,出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继受德国法教义学方法更为适当。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方小敏教授补充讲述德国式案例教学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校内外师生在此次学术交流中受益匪浅。
中德所冯洁语博士供稿
中德所德方副所长Peter Leibküchler博士主持报告
Rolf Stürner教授在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