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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我院做主题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讲座

2018-09-15 15:25:43浏览

2018年9月12日上午,著名法学家、教育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莅临我院,为我院师生奉献了一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宋晓教授主持,武汉大学张辉教授、我院焦燕副教授、章晶老师到场参加。

肖教授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在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两年后商务部在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行动里更是提出了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和、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和责任共同体。这就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从事国际法律研究的人,这三个共同体如何去实现?如何能够实现这个所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讲座的第一部分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中国的实践。

首先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界定。其实如果从问题的起源来看,需要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德国学者TONNIS在1887年出版了《共同体与社会》。这本书当中,他提到只有当相互交往的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要受到一套共同的规则的制制约,并一起来构建共同的制度的时候,才能称之为共同体。英国学者BULL提出了关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体的认识。英国学者BUZAN 关于同质性和异质性国际社会的划分。有相同的欧洲文化的欧洲大陆可以成为同质性的,而以非欧洲文化为基础的,则是异质性的。所以整个世界可以分为这两种类型。国际共同体在概念上是一种更高级的形态,更加高于国际社会。其次,肖教授谈到了国际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发展史。例如萨维尼认为国家产生之后,自然而然的属地性原则会随着国家交往的加深而慢慢减弱。萨维尼所提出本座说的理论基础就是已经形成了法律共同体。德国MOSLER 在海洋国际私法演讲集当中,对于国际法律共同体概念和国际法律共同体概念也有所论述。他认为基于领土建立的各个独立的社会,当然在心理上严守规则,被赋予权力事项义务,从而构成了一个国际法律共同体。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赋予权利,施加义务,从而构成一个共同体的论述。韩国学者柳炳华认为国际法是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当然这个理论本身值得探讨,到底国际社会是国际法行政的基础,还是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基础。 肖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国际政治法制化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信息化,国际文化多元化的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度越来越高,各国共同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日益凸现,各国及其他国际行为体基于法治信仰,确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开展交流与合作逐步发展起来的自成一体的共同规则体系。

讲座的第二部分,肖教授提出了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既然提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那要从分析这三种共同体与国际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从这种关系当中去论证,加强总体建设的必要性。国际法律共同体是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靠保障。第一,可以看国家利益。它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的好处。它反映了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和国中利益集团的需求,它既包括领土完整经济实力军事力量等等的客观利益,客观上存在的利益,也包括形象自尊等等的主观利益,主观的利益。国家利益通常有三种状态:一致的、互补的和冲突的。第二,国际法自身的发展。目的是为了推进国际合作,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认为合作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超越狭义的国家利益,向着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发展,应对共同威胁,共同问题。第三,那么这种合作它体现的是对狭义的国家民族国家利益的超越,是共同利益的产物。国家之间的关系从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向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国际共同体进化。因此可以说国际法律共同体是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一种保障。那么落实责任共同体的有效根据有哪几个方面呢?大致可以分为:国际责任和承担、确定标准、国际法的确认、制约和惩罚功能以及国际行为体遵守国际法的原因。国际责任在冷战后,更加强调国内关系和人权状况,在不同的时代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国家也是不一样的。理解这个层次的问题更加需要站在宏观的角度,不能以个别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行为来否认国际法的作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即针对一个或数个特定国家,因此传统国际法是一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网络,它保护的是特定国家的个体利益。在共同体层次上,即一个国家对国际共同体整体的义务。

肖教授接着谈到了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可行方式。随着国家之间交往加深,当代国际社会所面对的诸多问题,都不是靠某个或某些国家单独的力量能解决的,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网络治理、公共卫生事件、能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挑战,必须由国家结成国际共同体予以共同应对。第二个角度就在于民命运共同体的主观性。共同体具有鲜明的主观性。我们要让更多的国际行为体认可,信仰,参与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中来。就只有倡导推行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面对全球性的问题,要避免国家之间权力的相互倾轧,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规范,建立可预期的国际制度,进而逐步塑造公正有效的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通过这样的不同的建制度的建立,公正的塑造,即有效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来实现对全球性事务公共治理,这是未来应该去的方向。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越来越多的在国际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当中得到了采用。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中国实践之路,可以划分为四个方向:倡导新理念、形成新规则、创造新模式,搭建新平台。中国和其它国家的边境贸易,相对而言,法律合作滞后一些,加强法律领域的合同,才能避免纠纷,推进共同发展。

我国在今后的对外活动中有必要倡导四个共同体建设,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建设路径可以有很多种方式,例如单边、双边、区域、全球、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行动。其中以学者、机构为代表的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行动在未来会以灵活的方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单边行动的开展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加强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当前法律制度的细节,例如对外援助法律建设制度。还有根据我国发展现状,随着时代潮流涌现出的新问题例如网络治理、非法移民等等。

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多的是一种理念。实现共赢,而不是输赢。发展过程中也会有起伏,总体来看是前进的。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来实现行动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人类命运的共同体。所以,法律共同体不同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而是一个有层次的概念,其中还包含法制理念。在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在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是一种思考方法。

国际法是记录、承载和推动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离不开国际法。并且,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国际法之于全球治理的意义还应更进一步,即逐步推进和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达成国际法治。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法治的实现进程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对这种社会基础的理论认知和界定密切相连。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国际社会和国际共同体这两种或两个阶段的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发展和提升,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并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法治进程的理论基础和话语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