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来自特里尔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Diederich Eckhardt教授在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1101学术研讨厅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师生作了题为“德国法中的自然人债务免除”(Entschuldung natürlicher Personen im Deutschen Recht)的学术报告,该报告系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29期。报告由中德所德方副所长雷博海博士(Dr. Peter Leibkücheler)主持。
Eckhardt教授首先从德国个人破产的事实情况入手,用图表的方式展示了各种类型的德国个人负债情况,并且根据年龄、性别、地区、年份、负债原因等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直观地描述了德国个人负债的人数和负债额度不断增多的现状。教授介绍了个人破产的法律历史,详细阐述了从罗马法到中世纪晚期,再到现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并表示自1999年生效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现行法是吸收借鉴了美国的法律,但是目前仍旧存在不少争议之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债务人一个全新的开始,存在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一是宪法上的理由,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捍卫实质的正义,也助于人们追求幸福等等;二是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效益,个人破产制度促进人们从投资的风险中追求利益,个人破产有时是市场的一种必然性,并不是个人的错误;三是这一制度和立法上的债权人利益优先是相对的,我们要承认立法还存在着设计空间。但是仍然存在相对的观点,即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争议,比如一般的支付道德就会受到威胁,人们也有可能因过度消费等等。德国的限制性的解决方法是只在破产程序中才允许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并且要认定债务人是值得(被保护)的,即申请破产人是诚实正直的,并且要有履行正当行为的义务(Wohlverhaltensobliegenheiten),接下来教授对这两个要素做了详细的介绍。
最后,Eckhardt教授还提出今天的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同时程序本身的花费和时间成本都很高,所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指导方针来做预防性的框架重建,个人债务免除制度仍旧需要完善。
报告结束后,与会师生就报告议题进行了讨论与发问,方小敏老师则提出在中国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希望国内学者重视此问题。Eckhardt教授对提问一一作答,并与其他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Diederich Eckhardt教授在做报告
中德法学研究所朱迪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