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19点,吉林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振来我院进行讲座,题为《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讲座由周安平老师主持,艾佳慧、陈坤老师作为与谈人,蔡琳、邹立君、熊静波老师与会。
朱振教授
近年来发生乐一些这一方面的典型事例,譬如通过基因编辑产生三亲婴儿,以及通过基因编辑产生艾滋病免疫婴儿(南方科技大学)。就后者而言,有关生物手段对东亚人有额外的负面影响,如某些疾病的易感性;已有的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成熟,使该领域的基因编辑并不必要;对未来的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控的和不必要的风险
关于基因编辑,需要区分的是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前者用于医学目的而后者用于非医学目的。基因编辑又可分为生殖细胞编缉和体细胞的编辑,前者可以代际传递而后者不能。
1990年以来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在基因手段方面都进行了法律规定,在国际方面也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宣言》。与此相应,我国在2016、2017年的规定不仅稍晚,而且主要约束医疗机构,缺少对个人的约束性规定。
就基因编辑的话题而言,法律之所以是重要的,是在于法律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而科学只讲什么是能做的,不讲什么是应该做的。基于法律的决断性,我们应当就这一问题做出回答。而基于法律的形式性,我们应当就这一问题以法律的语言作出回答。于是就有这一问题:就基因编辑,人是否存在权利?
就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分别是以欧盟议会为代表的反尊严论,和以诺齐克、罗尔斯、德沃金等新自由主义者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优生学。前者主张基因工程、转基因违背了人类的尊严。后者以德沃金为例,主张伦理个人主义的两原则:
一、任何生命一旦开始,就应当成功而非失败,即实现其潜力
二、生命对自己的责任而由此有权做出一些基本决定,以确定何为成功的生活
德沃金认为基因编辑完全符合这两原则,因此基因工程得到完全的辩护。
欧盟和德沃金都诉诸自主性、尊严、权利。但是前者选择性的无视某些人对基因治疗的需求,后者则是独断的且没有体现对每一个自由且独立的个人的平等的尊重,因为增强性的基因编辑的本质是创造下一代人,故而消解了下一代的自主权。未来的世代成了被决定的了。因此,无限制的基因编辑会导致人的意志自始不再自由,而正是自由意志构成了自主性本身以及法律责任的基础。
在生物生命、传记生命、延伸生命三者中,传记生命是最重要的。生命是一个时间过程,具有潜在的发展性,故而须承认未来之可能人格在现在的权利。由此,讲座主张两项权利:
一、潜在的未来恢复健康权
按照Feinberg的观点,利益有两种:理想性利益、达致更终极目标的必要手段。此一权利便是属于后者。
同时,这一权利得到了潜在的未来利益、基因提供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同辩护。
二、开放性的未来生活的权利
健康是良善生活的基本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此之外的基因完善都是在消解传记生命的生命意义。
此外,根据哈贝马斯的主张,出生的偶然性是有其哲学意义的:当设计者使其自身成为另一个人之生活的共同作者,他就从内部挤入了另一个人对其自身自主性的意识。这个被编码的人就不再对其生活承担唯一的责任。
艾佳慧老师的评议如下:
一、何种科技发展需要法律规制?而何种不需要呢?这就涉及到不可控的未来风险。
二、权利哲学是个体主义的,论文从潜在者的权利出发进行论证。法律的规定设计应当如何进行?应当兼顾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立场。
三、应当警惕哈耶克所说的“理性的自负”,无论是科学家还是立法者。为克服之,还需要有更多信息和共识。
陈坤老师的评议如下:
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利弊分析:利益与风险、加剧社会不平等,遂产生了自由和平等应该如何权衡的问题。讲座以权利理论回应这一问题,这种将时下热门的争议放入传统框架讨论的做法十分重要而有益。
问题一:新的权利是否会与传统权利理论冲突?潜在者的权利是自由权还是主张权?现实的人是否有义务去帮助此种权利实现?
【朱老师的回答:这种权利是主张权,未来有可能会使基因编辑成为公共责任,成为国家的义务】
问题二:人的养育成长环境从来不是完全自由的,人的个性有很大的社会塑造的因素在内,但是社会的规范却不会因此而改变。那么基因编辑有何区别,能够使个人的生存不再自由,而使之对自己的行为的责任有所减损呢?
【朱老师的回答:社会塑造的因素确实始终存在,个人的自主也确实是受限的。】
问题三:基因编辑的治疗和增强的使用之区分?如何判断一个症状是疾病呢?常人看来也许霍金是有疾病的,而霍金可能觉得其他人缺少“起码的智力水平”。就比方说脑残是不是病?
【朱老师的回答:这个无法区分。实践中的现象是,某些本来用作治疗目的的基因编辑,无意间却造成了增强的效果。这涉及到不可控的风险。】
各与会老师与朱振教授合影
与会老师
同学踊跃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