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王利荣教授受邀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师生作“我国社区矫正定性与定位”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院长冯卫国教授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单勇教授与谈。
王利荣教授从社区矫正的“现状与进展”、“难点与问题”、“推行自由刑执行一体化的落点”,以及“整体观护社区特殊人群的长远目标”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她将我国现在的社区矫正定位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存在诸多难点问题,没有引起立法和实务部门足够的关注。在推进自由刑执行一体化的落点问题上,应当将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执行替代措施,藉此可以“盘活刑罚执行一盘棋”。社区矫正应当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成为引导、帮扶社区特殊人群融入社会的、可依靠的重要力量。她强调要辩证地看待再犯率。如果监狱打开出口,提升了假释率,并且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也提高,那么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率就会升高,这是很自然的一个现象。我们要做的是整体控制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特别是恶性犯罪的犯罪率。而这种整体控制,需要有系统的管与服的规则。
冯卫国教授:关于社区矫正的定性,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决定》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措施”。但后来有学者和个别实务部门的人对此产生了争议。缓刑是执行刑罚吗?我国没有将其明确为一种刑责,但这种措施在刑罚制度之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从侦查、起诉、审判再到执行,需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因此我认为需要将社区矫正明确为刑罚执行。当然,社区矫正机关尽管定位是个刑罚执行机构,执行非监禁刑罚,但是在主要职责之外,还可以承担其他职能。我的博士论文写的是《行刑社会化》,监狱社会化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现在社会监狱化就有问题了。这里我赞同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吴宗宪教授在《论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中提出的“窄口径,宽适用”的观点。例如,现在社区矫正机构有些辅助性的机构,不具备这种执法性质,而是提供教育、劳动这样的机会,有的叫“社区矫正教育中心”,有的叫“中途之家”,刑满释放人员也可以利用起来。他们不同于刑罚执行,但是当他们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面临生活困境的时候,这些机构可以发挥作用。
单勇教授:我想从一个犯罪学学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社区矫正更强调这样几种治理的特色:第一是整体性治理,从犯罪治理模式的角度,整体性地治理社会,包括派出所警察要不要介入、要不要有教育帮扶等问题。惩戒、限制和帮扶措施,实际上是一套对这个人如何回归社会的整体性的一种治理模式。第二是开放式的制度,现在要引入社会工作人员,因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开放式地引入这些专业人员可以改变大政府小社会的一些弊端。第三是一种发展性的治理,社区矫正还是想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率,是一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系统。第四是信息化的制度,现在社区矫正中大量使用了数据监控的手段,因此在这样一个刑事程序中,需要一套信息化的监控规则对其加以规范。
随后的提问交流环节,与会老师一一回答了同学们和来自实务部门同志的问题
在回答社区矫正机构的角色定位提问时,王利荣教授认为:如果认为是执法者,那么它的职责就是约束、督导,而扶助就是辅助性的了。如果认为是双重角色,既有监督的职责,也有生活扶助的职责,那么就是一个比较综合的角色,我比较倾向这个观点。
在回答未成年人涉罪以及附随后果的提问时,单勇教授认为: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封存,但是附随的后果仍然存在。他们成年之后能考公务员吗?《公务员法》、《律师法》和《教师法》,所有的大门都关上了。刑法应该是罪责刑自负,但是现在却是株连的。父母20年前有过犯罪记录,然后子女现在去考公务员,都没有办法通过政审。
在回答对社区矫正对象究竟是重监管还是重教育、帮扶问题时,狄小华教授认为:从防卫社会的角度看,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是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虽有社会危险性但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控制的(这就需要发展评估技术,引入必要的智能化监控设备),由此,监督和管理虽然是必要的,但不能以执行刑罚或安全的名义,并以监管需要,突破法律规定扩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强制内容。如果过度强调通过监管来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或重新犯罪,在监狱这样封闭的环境尚且无法做到绝对安全,更何况在社区这样开放的环境呢?一个人监管一个人都难以保证安全,更何况是13万人去管70万人呢。所以,如果强调监管并以安全需要而设立所谓的监管队伍、强制教育场所,不仅会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担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而且可能不利于社区矫正目的的达成。
最后,狄小华教授对本场讲座和交流的情况作了总结:社区矫正的定性和定位,需要放在我国法律的整体中去考虑,这样立法才能够保持平衡。现在的社区矫正实践存在偏离社区矫正初衷的做法,需要通过科学立法予以规范。社区矫正的定性定位问题,其实不论是把它定性为刑罚的执行,还是刑事执行,关键是如何平衡监管与教育、帮扶。不论是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既然都是为了防止他们不再重新犯罪,促进他们更好融入社会,那么就应当摒弃各种以安全为名,而事实可能阻碍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的所谓监管措施。
杨素素供稿
狄欣怡摄影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