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晚,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所研究员、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健教授应邀莅临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论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之运用”为题,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1205室为全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艾佳慧老师担任主持人,叶金强老师、蔡琳老师作为与谈人,朱庆育老师亦参与了此次讲座。讲座开始前,艾佳慧老师介绍了张永健老师的学术成就,对张永健老师的此次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张永健老师以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为引,为大家介绍了经济分析方法的种类与研究主题,然后张永健老师讲述了法经济分析与法经济学的区别,法经济学的研究主题是经济活动,主要是经济学家从事,法经济分析的研究主题是法,为法学家出身者所侧重。接着张老师引入了行为理论,行为理论就是预测人在什么信息条件、什么制度下会采取何种作为的一套方法,行为理论的应用主要为遗失物拾得。与其他社科法学比较,法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核心是激励,其他社科法学的行为理论则不当然如此。
除此之外,张老师提出了经济分析与法教义学如何接轨的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路。经济分析的思维模式可以藉由目的解释或结果取向解释的论证架构,成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方法之一。经济分析的效率考虑与成本效益分析,有助于解决 “后设方法论”的问题───解释方法之冲突与优先问题。接着张老师分析了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问题,例如在文义解释中,文义的范围有多种解释可能。关键不在于排定解释方法的顺序,而是在数个可能的法律解释当中如何评价选择───经济分析可以提供一套相对明确的评价标准。一阶效率是作为一阶规范目的之效率,不考虑所得分配,此处之效率是efficiency,而非welfare。二阶效率是衡量解决目的冲突之效率考虑,最适化实现一组可能冲突之目的。二阶效率蕴含于比例原则。
最后,张老师讲述了经济分析作为法律解释的后设方法,解决目的竞合之二阶效率考虑作为后设方法论工具,以文义解释的初步(prima facie)优先性为例,效率考虑:使得法官直接依据文义决定,不再重新权衡价值,较能节省劳力时间等成本。
张永健老师对法经济分析进行相关介绍之后,艾佳慧老师做了精彩总结,随后邀请各位参与人自由提问,进行讨论,前来参与讲座的南京大学师生踊跃提问。叶金强老师提出法教义学是将法经济分析融入其中,在法教义学的价值体系当中竞争,很难说法经济学是对法教义学的补充。除此之外,在单个论证方法使用的时候,当一种方法难以导出解释的时候,为什么一定需要法经济分析的原则而不是其他原则?蔡琳老师则提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否需要排序?蔡琳老师认为张永健老师提出的疑惑仅仅是文义歧义,即对文字的解释,而不是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关门的作用,起到限制解释可能性的射程的作用,这一作用是排除性的。是否可以法经济学分析的观点放到民法、刑法的范畴,是否一定要采取效率的方法来解读?除此之外,将经济分析的方法是否能够作为后设方法,经济分析的背后价值是效率,那么如果不同效率冲突的时候,是否需要更为后设方法论来解决冲突的问题?朱庆育老师提出:科斯定理是一种外部视角来理解法律,它达到的结论是经济上的结论,法律只是它的观察视角。张老师追求的是一种内部视角,得出的结论是规范分析的层面,经济分析只是一种分析工具,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张老师似乎也是一种法教义学。
张永健老师对于提出的问题逐一耐心解答,并给予鼓励。 张永健老师认为经济分析的强项在于可以在不同的部门法采取同一话语进行分析。经济分析能够展现它分析能力的强弱。关于二阶效率被泛化的问题,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法经济学的价值在于福利。但常常在法律解释的时候,仅考虑的就是效率。关于无限后设的方法,经济分析存在这一问题正好可以说明其不是独断的价值判断,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无限后设给了经济分析与社会发展同步进化的优点,所以运用经济分析只是一种排序方法,而不是给出根本的排序。
最后,张永健老师再次向参加本期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整场讲座在浓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