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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应邀作“传统刑法中的‘慎刑’及其立法技术”主题的讲座

2020-11-04 10:55:20浏览

2020年10月30日下午3时30分,吉林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晓林教授应邀莅临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以“传统刑法中的‘慎刑’及其立法技术”为题,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1205学术报告厅为全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本次讲座由我院张仁善教授担任主持人,张春海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吸引了我校众多师生以及南京审计大学等兄弟院校师生的参与,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张仁善教授对刘晓林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在场师生介绍了刘晓林教授的学术成就。随后,刘晓林教授开始为大家介绍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首先,刘晓林教授以提出问题“什么是慎刑?”、“慎刑主要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一个司法问题?”的方式吸引同学们参与到话题讨论中来。紧接着,刘晓林教授指出:慎刑包含了抽象与具体两个层面的内容,抽象的慎刑是一种观念、理念或价值追求,具体的慎刑则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作为制度设计的慎刑又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立法中的慎刑和司法中的慎刑。随后,刘晓林教授结合唐律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的“罪止”的表述,提出传统刑法中的“慎刑”主要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一个立法问题的学术观点,并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详尽的解析。第一,关于传世文献中“罪止”的含义,刘晓林教授通过考证发现,“罪止”的表述在汉代之后正史文献中比较常见,唐宋之后的正史文献中出现渐多,并进一步详细化、具体化。而“罪止”与具体刑罚连用,表达的含义是量刑当止于某刑,不应处以更重的刑罚。第二,关于唐律中的“罪止”及其含义,刘晓林教授认为唐律中“罪止”指示的是犯罪行为的量刑上限,具体来说是律内出现的一种关于量刑规则与刑等累加计算标准。而“罪止”作为立法语言出现于法律规范中的时间,根据正史文献推测出现于汉代之后。其依据有二:一是竹简秦汉律中未见“罪止”,二是根据秦汉刑罚体系以及量刑技术,“罪止”没有适用空间。第三,关于律设“罪止”的意图与功能,刘晓林教授认为,律设“罪止”意图在于慎刑,不仅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死刑适用的规定极为审慎,立法者通过“罪止”之设,所表达的意图是审慎适用任何刑种与刑等,尤其是在计算刑等时,限制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刑等加重。第四,关于唐律中“罪止”的表现形态,刘晓林教授认为存在立法对“罪止”的直接规定和对立法直接规定的引述两种表现形态。讲座的最后,刘晓林教授指出,中国古代的慎刑最主要的实现方式是立法与制律活动以及制定法的具体内容。“律于加等罪止之别,抑何其详其慎”,律文中大量的“罪止”及相关表述明确规定了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或量刑上限,借以限制死刑适用与刑等加重,这就是传统法中实现慎刑的主要方式。

在刘晓林教授演讲完毕后,我院张春海副教授、南京审计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李相森副教授对刘晓林教授所提出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后,讲座在张仁善老师的主持下进入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发言,踊跃提问,现场气氛活跃,刘晓林老师对同学们的疑惑一一耐心解答。最后,张仁善教授对整场讲座进行了总结,并代表在座的老师和同学对刘晓林教授精彩的讲座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崔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