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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孙远教授为我院师生作“公权力的程序规制——从庭前会议的实质化现象谈起”讲座

2021-05-27 08:16:36浏览

2021年5月17日19:00,应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孙远教授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公权力的程序规制——从庭前会议的实质化现象谈起”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秦宗文教授主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狄小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秦策教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彭心韵助理研究员、江苏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吴进娥讲师与谈。

讲座现场

孙远老师首先阐释了《刑诉法解释》232条中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判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暗含了庭审会议的实质化倾向,及庭前会议发挥起诉审查程序功能、规制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可能性。

由此引发,孙远老师深度辨析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我国通说采起诉法定主义,但我国的起诉法定主义还不完善;尽管我国《刑诉法》172条规定了起诉条件,但是其仅仅是宣示性的法律条款,缺少程序规制以制裁检察官的违法起诉行为,检察官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在比较法中,程序规制主要依靠起诉审查程序和强制起诉程序实现。而在我国,这二者却处于缺位状态。与此同时,申诉、复议、复核均不能起到限制检察院裁量权的作用。随后,孙远老师从罪刑法定、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等层面,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重视角,分析了我国为何应当选择起诉法定主义,而非起诉便宜主义。我国应当重视起诉法定的基本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遏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具体到撤回起诉问题,《刑诉法》处于有“法”无“程序”的状态,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则处于有“程序”无“法”的状态。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撤回起诉中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过度扩张,检察官往往以此规避无罪判决。法律应当为法院审查权的行使提供一个大致的标准,判断检察院的撤回起诉请求,是否落入可以行使裁量权的起诉便宜范围。另外,检察院的撤回起诉裁量权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类似。起诉审查程序与不变更原则密切联系,应当建立实质性的起诉审查程序,以化解当前撤诉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矛盾。这也回到本次讲座的起始点:庭前会议的实质化或有助于起诉审查程序的建立。

孙远老师

讲座主持人秦宗文老师对孙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指出:孙老师对《刑诉法解释》232条进行了精彩的教义学解释,论证了如何通过规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司法正义。然而,起诉审查的程度很难把握,既不能过度严格审查,也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尽管232条暗含了公诉权规制未来的可能发展方向,但是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秦宗文老师

与谈人狄小华老师认为,孙老师的研究视角使我们看到了程序规制的重要性。相对不起诉、检察官撤回起诉、刑事和解等制度都缺少程序控制,从公诉方而非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我们需要一个适合中国的公诉权规制路径,健全司法规制和救济制度。

狄小华老师

与谈人秦策老师认为,孙老师对刑诉法解释232条进行了体系解释,看到了撤回起诉乱象的治理方向和对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可能性。然而,庭前会议是否能起到起诉审查的作用尚需探讨。此外,庭前会议的“实质化”与庭审的“实质化”也应当有所区别。

秦策老师

与谈人彭心韵老师认为,在中国庭前会议能否承担规制公权力的责任仍需思考。从庭前会议本身看,其适用率较低,而且其实质化似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悖。从检察院来看,检察院具有公诉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其可以对起诉裁量权进行内部审查从而规制公权力,这是符合我国法理的。

彭心韵老师

与谈人吴进娥老师认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理论逻辑和司法实践现状,建立起诉审查制度是有必要的,也有其发育土壤。但是该制度的构建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如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和机关内部的考核问题等。另外,如果法官有建议撤诉权,法官的中立性可能受到冲击。

吴进娥老师

孙远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观点予以回应,介绍了刑诉法解释232条出台的背景,并说明了对法条进行客观解释的重要性。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感谢孙远老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感谢各位与谈老师的专业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