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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44期学术讲座

2022-12-20 16:42:24浏览

2022年12月17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来自德国汉堡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Bucerius Law School)的Paul Krell教授为第144期“中德法学论坛”做了题为“累积犯的正当性”的线上学术讲座。

Paul Krell教授是德国汉堡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全球化和数字化风险社会的刑法教席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经济刑法、环境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教授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马春晓副教授共同主持。北京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陈兴良教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孙国祥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各年级硕士研究生以及来自其他高校、实务部门的学友参加了此次云端学术活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张志钢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博士研究生唐志威同学与中德所2021级硕士研究生赖郁薇同学担任了本次学术活动的现场翻译。

讲座的开始,主持人刘仁文教授对Krell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感谢南大中德所组织此次学术活动。他简要介绍了德国汉堡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基本情况、Krell教授的研究方向与主要学术著作,并对其所著《德国环境刑法》中译本在中国出版表示祝贺。刘仁文教授认为,现代环境刑法对“安全”和“危险”的理解与从前相比发生了许多变化,而累积犯概念与环境刑法密切相关,本次讲座的主题极具前沿性。

Krell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Krell教授阐述了库伦教授(Lothar Kuhlen)提出的“累积犯”之概念内涵,指出累积犯是结果犯与危险犯之外的独立犯罪类型。《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中规定了两种行为:污染水域和不利改变水域性质,其中前者为结果犯,但若将后者也作为结果犯看待,则会产生围绕“不利改变”的司法判断难题。据此,为使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似乎应当将其理解为抽象危险犯。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抽象危险犯也要求行为具有典型危险性,而孤立地看水污染罪中的行为往往是不具有危险性的——单一行为只有在与他人行为聚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不利结果,这就是累积犯的含义。

在第二部分,Krell教授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累积犯的主要批判性观点,并逐一予以回应。其中,缺乏明确性和违背微罪不罚原则并非是针对累积犯的批判,而是针对《德国刑法典》第 324 条的个别性质疑,Krell教授认为学者们应当超越《德国刑法典》第324条的规定,看到累积犯概念的正当性和累积性思维的普遍性。关于违背罪责原则的问题,质疑主要来源于累积犯理论会否在事实上滑向整体结果归责,而极端的整体归责会导致在缺乏坚实归责基础的情况下,将后续第三人的行为归责于先前的行为人;然而,立法者希望能全方位禁止所有被禁止的行为,这足以表明累积犯所关涉的并非罪责原则问题,而是合比例性问题,从而引出讲座第三部分的论述。

在第三部分,为明确累积犯并不必然导致刑法不合比例的扩张,Krell教授讨论了累积犯的正当性标准。首先,累积犯所关涉的必须是重要利益,越重大乃至事关人类生存,自然就越可能获得正当性。其次,累积犯必须遵循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即只能针对法所不允许的行为,诸如乘坐日常交通工具等属于被容许风险的行为,自始就不能被纳入。即便认为累积犯原则上是正当的手段,刑法也只有在通过相应措施(如颁发大规模排放许可)界定了法所允许的侵害程度后,方可介入。

讲座的与谈环节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马春晓副教授主持。他首先感谢Krell教授的分享,并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Krell教授超越了目前德国学界对于抽象危险犯的三分立场,提出了更新的观点;接下来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与谈嘉宾:北京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陈兴良教授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孙国祥教授。

陈兴良教授认为累积犯是德国刑法教义学中极具特色的概念,而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研究甚少,Krell教授的报告为我国学者了解累积犯的法理提供了思路。他提出,累积犯是在《德国刑法典》第324条的特定背景下所产生的法教义学结果,为处罚破坏水质的单一行为提供了理论根据,但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仍值得讨论。中国刑法并未采用德国刑法对污染不同环境设立不同罪名的立法体例,而是在《刑法》第338条统一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相当于将德国刑法中的水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空气污染罪合而为一。环境污染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罪量要素,从而与行政法上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分,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该入罪标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数量犯、结果犯、情节犯等多种情形。由此可见,累积犯概念的教义学功能与各国刑法规定、罪名设置等因素均有关联,中国刑法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提供了具体规则,累积犯在中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语境中并没有适用空间。法院认定犯罪不是根据罪名,而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之下的行为,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厘清行为和受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若这一关系明确,就无需再采用累积犯的概念。

孙国祥教授围绕有关累积犯的三个焦点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体会。第一,就累积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关系而言,孙国祥教授对Krell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从抽象危险犯到累积犯,行为与法益的关联性越来越松弛,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前置,累积犯中单个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尚未达到抽象危险,只有大量行为叠加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第二,就累积犯与责任原则的关系而言,Krell教授的回应有一定道理,但说服力不强。累积犯的归责理论中可能存在连带的集体责任主义,具有明显的风险防范前置化特征,反映刑法积极预防的立场,这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罪责自负原则无法共存,其合法性基础应综合风险刑法、集体法益保护等角度来进一步论证。第三,针对累积犯是否违反“微罪不罚”原则,孙国祥教授认为,尽管累积犯扩张了刑事责任的处罚范围,但只要落实合理限制,该概念就仍具有正当性。具体而言,刑法处罚累积犯的范围应被限缩,同时,考虑到累积犯具有行政从属性特征,还需要为行政执法留下足够空间。此外,应当关注法秩序统一性,在行为归责时着重考量法所允许的风险。

随后,Krell教授对两位与谈嘉宾的观点进行了回应。Krell教授认为其与孙国祥教授的观点高度相似,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当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允许累积犯的构造。二人唯一相左之处在于,Krell教授主张在累积犯语境下讨论行政从属性仅仅是一个巧合,实际上行政从属和累积犯构造并无充分关联。针对陈兴良教授的评议,Krell教授认同中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与累积犯无关,但他认为累积犯并非只能在《德国刑法典》第324条特定语境下讨论,反而可以论证许多该条之外的构成要件。此外,中国刑法中关于罪量的规定也使他受益良多。

直播过程中,有同学对行为的累积效应与他人责任的界限提出疑问,对此,Krell教授回答到,相关犯罪是否涉及他人责任的问题可以从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中累积因果关系的区分得到启示,但无论如何,作为累积犯概念核心的《德国刑法典》第324条并不涉及承担他人责任的问题。还有同学对累积犯概念扩张至网络犯罪的正当性表示好奇,Krell教授认为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并不属于累积犯范畴,而更倾向于法条构造内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成立以及帮助犯的界限问题。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马春晓副教授代表所有与会成员衷心感谢Paul Krell教授的到来,并再次祝贺教授的著作在中国出版,同时希望教授未来能有机会来到中国,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各位学者面对面进行交流。

至此,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44期“中德法学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