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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举办“现代社会农业问题的法律应对”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6-03-24 15:20:51浏览

2016年3月17—18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共同主办的“现代社会农业问题的法律应对”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金陵饭店2楼钟山厅隆重举行。来自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江苏省法学会、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南京大学、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德国联邦农业部、德国下萨克森州农会、江苏省法学会农业和农村法研究会、Hoexter法院、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业务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欧盟农业委员会等四十余名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代表汇聚一堂,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对于正确认识农业法的概念、推动制定并完善我们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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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于17日上午9:00开始,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刘克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王太高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所长 Prof. Dr. José Martinez、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上海代表处David Merkle致辞。接着,中国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处长李迎宾博士就“中国农业立法的成就和展望及借鉴德国农业法的可能性”作嘉宾演讲,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我国农业立法的成就、农业在不同语境下的概念、农业立法已发挥的作用、农业立法尚存的问题以及对未来立法的展望。

本次会议分六个部分,每部分由学者报告、专家评论以及自由讨论三个环节构成。

第一部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王太高教授主持。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李友根教授以美国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案为例,就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与总结该案对我国农业法治的借鉴意义。来自德国农业法专业的律师调解员Christiane Grass以《农业企业继受经营的民法保障》为题阐述了德国农业法上的经营继受问题。清晰地展示了德国农业用地的经营结构、经营继受的现状和两种实践方式。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红霄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的分析》为题,提出保持“民有、民管、民受益”是衡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依据,如何根据农村与农民现状,设计与实施具有实效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需要综合其产权、管理与收益等运行规范分析法律地位等。德国联邦农业部官员、德国波恩大学兼职教师Dr. Christian Busse就“关于农产品生产者组织的建立和推动 — 以乳品行业为例”把关于农业生产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农业政策机制的重点放在乳制品行业上来加以描述,提出在农业领域探测自由市场经济和国家调控之间的界限非常困难。目前欧盟的农业政策在一个困难的过渡阶段中,对于农业领域进行国家干预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互相较量,这场斗争也包括了生产者组织机制。虽对于生产者组织的建立和基本结构没有争议,但为了间接调控农业市场,能够和应该在多大范围和程度内引入该机制仍是一个等待回答的问题。

第二部分:德国下萨克森州农会专职法律顾问Harald Wedemeyer主持。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肖泽晟教授以《中国农村土地利益初始分配的公平化机制》为题,介绍了初始分配的不公平与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面临的矛盾、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出现的新矛盾、我国实行集体所有制的目的与集体土地利益的分配原则以及集体土地利益初始分配公平化机制的探索等问题。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金俭教授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规制与改革》为题,介绍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的由来与演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学术争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地改革与实践的模式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核心问题。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江晓华博士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司法裁判立场研究》为题,提出司法裁判立场的法律解释论统一路径由于现有法律传达的管制信息和条文表达的民事含义之间的冲突,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管理法上存在伪命题性,物权法的转让条文因此伪命题性而陷入空洞化。因此当法律解释论无法承担统一司法裁判立场的任务时应该考虑立法论。立法统一裁判立场的进路分两步:第一,充分利用物权法的“国家有关规定”条文的漏洞补充能力;第二,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建立体现用益物权性和管制授权性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胡敏洁教授以《留守儿童的法律影像》为题,揭示了留守儿童权利贫困之形成,提出要重塑家庭、国家与社会关系,为留守儿童的权利提供多元保护。

第三部分: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江苏省法学会农业和农村法研究会会长付坚强教授主持。

Höxter法院院长Dr. Ulrich Thewes以《农场经营者与农地的法律关系——以土地租赁合同为例分析其构建的可能性以及规划风险》为题,对比了中德两国在土地上的法律关系,分析在土地用益租赁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尹雪英博士以《农地产权“三权分离”的历史必然及其法律内涵》为题,分析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史和趋势。

第四部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李华副教授主持

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学术助理Anthea Müller博士从农业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问题出发提出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的构想,并对此概念及其应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位发言人是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业务委员会主任刘万福律师,他以苏锡常地区作为样本,研究了工业化进展较快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接下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赵庆科长则以昆山市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探究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对农业环境的法制保障及其实现方式、能动作用,并提出了其在该领域的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南京农业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徐棣枫教授主持

南京农业大学张敏副教授讲述了中国《种子法》修改的历史背景,修改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制度条款的完善意见;其后,德国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所长 Prof. Dr. José Martinez就农业领域的品种与专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报告,比较了德国、欧洲以至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呼吁对该领域给予更多的关注;最后,周樨平教授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审查的现状和改革可能性进行了中肯的评析并给出了官方测试、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等建设性建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陈伟博士以《我国环境立法对生态村建设的保障及其不足》为题,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在于最基础的污染控制,其应由政府来主导,然而实践中的效果有待考证。并进一步提出工业化的农业化道路在中国是必然。分析我国企业涉及污染动辄搬迁,首先是我国技术跟不上,其次搬迁成本较低。下萨克森州农会专职法律顾问Harald Wedemeyer以《农业企业作为能源生产者的法律框架条件》为题,介绍了德国农业企业在过去的25年特别是过去的10年里加强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入,揭示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对农业的特别意义。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规则在过去的25年间也不断的被改动,虽然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持续性(例如在光伏和风力发电领域),但却没有确定在沼气发电上的发展思想。

第六部分:南京大学宋亚辉副教授主持

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从实践出发就生产过程、控制新增职能的制度设计、产地准出与准入制度的设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随后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学术助理Thilo Ortgies博士提出,国家通过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企业自由发展的同时保障食品安全均是德国宪法性规定的责任;而中国安徽省食药监局法规处处长陆维福博士进一步提出,在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的行政指导已普遍存在、成为热点,如何在该领域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分类、应用成为当务之急;最后欧盟农业法委员会秘书长、巴黎第一大学教师Leticia Bourges教授则从气候变化的大环境出发,提出时代赋予我们在农业食品领域新的质量要求和社会责任。

18日中午12:40,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Peter Leibküchler主持下,中国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 、德国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所长 Prof. Dr. José Martinez教授分别作学术总结,与会代表高度评价本次研讨会,称其必将对中国农业法的发展作出贡献。紧接着,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齐晓琨副教授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Merkle先生作闭幕辞。会议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