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14期在鼓楼校区逸夫楼1205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报告人是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中国法教授葛祥林先生 (Prof. Dr. Georg Gesk),报告主题为“以人为本?——新型法益检讨”。报告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参与此次活动的有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Leibküchler博士、杨阳老师、徐凌波老师,还有来自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如吴卫星教授、吕炳斌教授、张慰老师、刘勇老师以及来自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众多同学。
此次报告以德国社会法益为切入点,介绍了德国传统社会之法益及其演进、社会变迁和新型法益的形成,介绍了人道法益内在分化的过程,引出了环境法益的特殊性以及它对既有规范的冲击,提出了谁能作为新型法益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最后总结了相关矛盾的最佳解决方案,即人本位思想和环境本位思想的调和。
葛祥林教授谈到在早期的动物保护法中,主要是从经济利益的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考量角度来保护珍稀动植物的,而随着工业发展,生态意识的兴起和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使得生态利益在法律思维中独立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即在人类利益之外对生态利益作独立考量。而环境刑法中已有部分法益脱离了以人为本的范围,例如损害水资源的犯罪不以对人的损害为构成要件。
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环境法益,为了达到规范目的,有必要创造新的规范模式,例如对行政机关设定新的义务,依抽象危险犯来规范与人类无关之法益等。由此,葛教授也提出了后续的问题:从德国宪法条文来看,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似乎是未来人类,而未来人来又无法采取现今的法律救济之可能,那么应当由谁作为环境诉讼的主体?
在提问环节,吴卫星教授先向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学生简单介绍了中国环境法益近几年的发展,也谈及了在民法侵权法中增加了涉及生态利益的损害赔偿,并由此提出了两个问题:一、德国生态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二、为什么在德国环保团体只能追究行政机构的责任而相关公司却不会被惩罚? 葛祥林教授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回答:第一,德国的损害赔偿相对保守,在德国,人们更倾向于恢复原状或者寻找替代方案,单纯金钱上的弥补并不能修复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所以其损害赔偿金额较中国而言并不高。第二,在德国,公司如果要使用例如废水处理设备,首先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那么行政机关就有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积极干涉义务,环境保护团体起诉行政机关是有法可依的,且如前所述,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数额并不高,财产赔偿对企业的影响并没有行政机关相关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大,所以在德国环保团体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应该是更有力的。接着,杨阳老师与教授探讨了德国民法上环保利益主体问题和环境保护诉讼案件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中的比例问题。随后,徐凌波老师又从刑法角度提出了危害环境的行为是作为累积犯还是抽象危险犯来规制的问题。
葛祥林教授自如地运用中文进行报告,获得了在场师生的一致好评与赞叹。报告也引发了关于新型环境法益及其保护的热烈讨论。报告结束之际,方小敏所长在总结中强调了对新型法益在内的法律新问题展开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教授在中德所的授课及面向南大师生的报告再次表示感谢,欢迎教授再次访问南京大学。葛祥林教授也欢迎中德所以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学生到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学习交流。
供稿人:邓流青
(中德法学研究所16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