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15期在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12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论坛的报告人是慕尼黑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Helmut Satzger教授,报告主题为“Die sog. ‘Retterfälle’ als Problem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救援者案件”中的客观归责问题)。报告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研究员徐凌波翻译,参与此次活动的还有孙国祥教授、德方副所长Leibküchler先生、南京市检察院的三位检察官以及来自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各个专业的众多同学。
此次报告讨论的是刑法总论里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报告人Satzger教授引用了多个案例,逻辑严密、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述了客观归责理论及其在救援者案件中对划分行为人答责领域的应用。
首先,Satzger教授简要介绍了客观归责的基本理论,其指出,传统的以“条件关系公式”或者合法则的条件说来认定因果关系具有极大的宽泛性,绝不足以作为唯一的限制要素,而客观归责理论已经得到大多数文献的认可,可对“因果关系成果”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成为划分达责领域的关键。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还原为双层结构的基本公式,即当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之中得以实现时,该结果就是客观可归责的。
其次,Satzger教授开始讨论救援者案件中的客观归责问题。救援者案件所指的情形是:起初置身局外的第三人因行为人所创造的的危险状况而救助他人,并因此遭受损害。该案件同时涉及自陷风险和第三人介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根据自我答责原则(Prinzip der Eigenverantwortlichkeit),每个人首先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对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自陷风险的情形,则排除结果的归责;第二,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中,在第三人完全答责地创设了与初始行为相连的新危险,并且只有该危险最后在构成要件结果中得以实现时,才能肯定第三人的答责领域(该标准存在两个例外)。
最后,Satzger教授以消防员救人为例分析救援者案件中客观归责的解决方式,他将讨论分为义务救援者和自愿救援者两种情形。第一,在职业救援者和基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救援义务者介入的情形中,Satzger教授主张前行为人(纵火人)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原则上不因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而中断,但是如果救援者自身遭受的损害不是典型的和可预见的,则前行为人的答责领域就不能涵盖这种损害;第二,在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中,正常情况下是中断归责的,只有在个案中能够认定,自愿救援者的介入行为的根据已经典型地体现在初始危险当中并可以从中预见时,才能通过第三人介入情形所适用的标准来归责。
在Satzger教授报告结束后,孙国祥教授对其报告进行评议并作出高度评价。其他同学也就中国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与Satzger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供稿人:李思逸
(中德法学研究所16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