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第十期学术沙龙在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1110室成功举办。本期学术沙龙由冯洁语博士主讲,报告题目为“诉讼时效正当理由和中断事由的重构”。本次报告由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老师主持,与谈人包括张淳教授、解亘教授、张华老师、杨阳老师、刘勇老师、柯伟才博士、徐凌波博士、尚连杰博士。参加此次活动的还有其他来自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师生。冯博士的报告主要讲述的是有关时效制度正当理由的学说演变以及如何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重构时效的中断事由。
冯博士首先介绍了我国学界对时效目的认识的主要观点,以及该问题在比较法上的考察。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时效的正当理由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无法衔接,因此必须对时效正当理由进行进一步的反思。而现有学说不论是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的尝试,还是根据利益导向进行的重构均存在不足。因此冯博士从时效的效力,即抗辩权发生主义出发,得出时效的两点正当理由:第一,责任限制,即为了防止债务人处于永久的不安定状态;第二,债务履行,即为了保护债权人对债务履行的利益。而在这两点正当理由基础上,时效中断事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行使型和债务承认型。对于前者,债务人必须取得可执行的判决,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后者,债务人承认债务即可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与冯博士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解亘教授就时效制度为什么要保护债务人进行了进一步追问。对此,冯博士认为可以引入宪法上的价值。无休止的债务负担对债务人来说太过苛刻,对人的自由发展不利,因此要通过时效制度保护债务人。而对于冯博士在构建时效正当理由时所采取的一元论,徐凌波博士与杨阳老师结合刑法方面的理论认为多元的时效正当理由也并无不可,且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构建。张淳教授与尚连杰博士则就讨论报告的结构、时效正当理由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时效中断事由的构建等问题,与冯博士进行了讨论。柯伟才博士则认为两种中断事由标准应当统一。此外,在场师生还就取得判决书之后时效计算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研讨。
最终,学术沙龙在友好的讨论氛围中结束。方小敏教授对冯洁语博士的报告以及到场参与讨论的师生表示感谢,并希望通过举办学术沙龙,激发学术灵感,营造学术氛围,促进中德所师生就更多有价值的问题进行交流与切磋。
中德所2016级学生宿文嘉供稿
方小敏教授主持本期学术沙龙
冯洁语博士在做报告
张淳教授在做点评
解亘教授在做点评
柯伟才博士在做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