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受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顾维遐副教授到我院讲学。顾维遐副教授同时也是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项目的联席主任。
11月7日下午,顾维遐副教授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报告厅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老师和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中国仲裁制度全方位审视:法律和市场的思考(兼及“机构”与“临时”仲裁之辩)”的精彩报告。本讲座由宋晓教授主持,我院彭岳教授、黄秀梅副教授、焦燕副教授、章晶老师和南京工业大学彭奕副教授,以及来自南京市仲裁委的两位实务专家亦到场参加。
顾维遐副教授用简洁扼要的ppt和精彩的中文讲解,向同学们介绍了中国商事仲裁的前世今生。讲座中,她先是就仲裁的类别给同学们做了简单的梳理。按照组织形式,仲裁可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按照争议性质,一般区分为商事仲裁、公法仲裁。
随后,顾教授又对中国商事仲裁的背景给予了详细的介绍。中国商事仲裁在《仲裁法》(1994年)、《民事訴訟法》(2012年)以及司法解釋(2006年《仲裁法》司法解释、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架构下,形成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二元制调整模式。相比对国内仲裁采取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我国法院根据公约优先义务,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遵循统一的《纽约公约》(1958年)规则。同时对于拒绝承认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我国内地法院实行预先报告制度,因此机构仲裁的裁决绝大多数都能得到承认与执行。但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否定临时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法律要件规定过于严格,这极大阻碍内地仲裁制度的发展。
接着,顾教授阶段性地介绍了中国商事仲裁1995-2016年的阶段性发展,并穿插多个案例,提出中国内地仲裁存在的问题。在第一阶段(1995年-2006年),我国内地仲裁发展相对保守。第一,临时仲裁严重缺位。这就导致外国的临时仲裁在中国可以执行,但是国内临时仲裁却不能被等量齐观。此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设立仲裁机构应经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体系内没有容身之处。在第二阶段(2006年-2015年),中国内地仲裁领域出现三个转折点。一是2006年最高院《仲裁法》司法解釋,放宽对选定仲裁委员会的限制。二是近年來的司法案例,放宽对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仲裁的限制。三是机构仲裁市场得到长足发展,地方仲裁委员会形成持续竞争的局面。在晚近阶段(2016年以来),内地仲裁实践的发展正在突破原有的保守体系。这主要体现在2016年最高院出台自贸区司法解释,对临时仲裁有限放开。另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等三家境外仲裁机构也已经过商务部批准落户自贸区。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目前适用临时仲裁的规则非常少见,具体实施规则仍有待澄清。(2017年3月23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出台了中国首部临时仲裁规则—《横琴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
最后,顾维遐副教授还对中国的商事仲裁领域近些年来的发展作了简单的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展望。基于自贸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职能定位和政策预期,大陆针对自贸区企业有限开放临时仲裁、放宽对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仲裁的限制,以及突破对涉外因素识别的固有定义,必将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以及仲裁法律修改提供更多的实践和指引,对中国大陆仲裁向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在自由提问的环节,与会的老师、专家与同学们又和顾维遐副教授就商事仲裁的发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顾维遐副教授都对此一一予以了耐心的解答。
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真诚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