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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法典立法三人谈

2017-12-01 14:39:58浏览

主讲人:

加藤雅信: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

与谈人:

朱晔:静冈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

解亘: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

主持人及现场翻译:

解亘: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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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晚,应南京大学邀请,日本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加藤雅信教授在逸夫管理楼1101给我院师生作了以“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时代”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解亘教授主持并进行全场翻译,静冈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朱晔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

在正式进入讲座主题前,加藤教授首先以序言形式讲述了其与中国的关系。1979年9月,受中国社会科学院邀请,作为以时任东京大学校长加藤一郎为团长的代表团一员,加藤教授先后访问了北京、武汉、南京及上海等地。其间,在当时国内法律人的参与下,加藤教授进行了中国民法法律规范的相关调查,并完成了《中国的民法与经济法》一文。该文以英文形式在美国比较法学会杂志发表,成为西方了解中国法律的“窗口”。此外,加藤教授还先后参与了我国重要民法立法的相关研讨会,可以说,是“中国的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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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社会的地方就有法”,加藤教授以一则格言正式将话题引入本次的讲座主题——法典化和再法典化的时代。主题的第一部分,加藤教授阐述了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典化以及法典化的起源问题。教授指出:为了社会的安定,不论是法院还是其他机构,一旦面对多个纷争,他们就必须给出公平统一的解决办法,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法的纷争解决”意味着一方胜利,而另一方的意愿无法得到满足,若采取中间方法,那么两个当事人就是一半满意一半不满意的状态。因此,解决纷争终有一个宿命,即不可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为了让大家对纷争解决方式不那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一个统一的解决方式,这一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的安定性需求”。这一需求在古今中外都是一样的,其实现主要依靠两个方法:第一个方法就是承认“先例拘束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判例法;另一个方法就是归纳纷争,抽象化成法典。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典化的原因。基于此,加藤教授以回溯历史的方式,从公元前五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及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我们讲述了各国法典化的起源,并详细阐述了近代各国民法典为什么会选择《法典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样板,而放弃了《普鲁士邦法》和《奥地利民法典》的做法。究其原因主要是《普鲁士邦法》为公私法综合式封建制法典,其章节杂乱、体系化较差,且其强调身份有别的做法不符合平等观念的要求;而《奥地利民法典》的缺陷主要在于,与《德国民法典》采取物债二分的潘德克顿体系不同,其在同一编中规定了物权与债权, 对于正在进行或需要进行法典化或再法典化的国家而言,前一做法使规范更容易理解,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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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在主题内容的第二个部分,加藤教授向我们介绍了欧洲及东亚各国的法典化和再法典化动向,内容涵盖欧共体、前苏联、东欧、日本、韩国、越南、柬埔寨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此外,加藤教授还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出发将我们的目光再次引入了不同国家的民法典选择差异,并以此次日本民法典的修改为例,为我们展示了更为彻底的“潘德克顿体系化”。在发言中,教授再次强调了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至此,加藤老师的主题发言部分结束。

讲座的第二部分,我们有幸请到了静冈大学法科大学院朱晔教授作为此次的与谈人。朱晔教授从我国《民法总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引发我们对立法正确导向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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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第三部分为现场互动环节,我院师生代表围绕讲座主题与加藤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现场师生的提问,加藤教授以有趣生动的案例分析予以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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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真诚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