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晚,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在逸夫管理楼1101教室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老师与同学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重要问题”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王太高教授主持,肖泽晟教授、周安平教授、田芳副教授亦参加了本次讲座。
秦教授在讲座的伊始就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察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更是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考虑到《宪法》的结构性安排,此次修宪便将监察机关放置于国家机关一章。同时,秦教授还提到了因为修宪带来的序号变更问题。秦教授指出,由于序号的变更,根据《宪法》制定的立法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在修宪时,其曾指出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可以采取德国基本法中“之一、之二”等相应表述,但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落实。
随后,秦教授对《监察法》与修宪的关系也作出了简要阐释。秦教授认为,此次的修宪实际上为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法》的通过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性质、地位、人员组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次的修宪多数涉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修宪为《监察法》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而制定过程中关于《监察法》到底应该尽可能规范完备,还是应当条文原则简洁,秦教授认为在初期阶段《监察法》宜粗不宜细,实际上通过的《监察法》确实秉承了这一原则。
另外,秦教授也向大家谈及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与范围以及《监察法》12条与13条涉及的派出机构与派出人员问题。秦教授指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监察的范围是没有边界的。《监察法》的第15条列举了监察机关监察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范围,但第22条的涉案条款、23条财产方面的监察以及34条关于职务犯罪的合并管辖规定,都是监察机关扩权的依据。因此,如何避免监察机关滥用监察权、扩张监察范围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时,秦教授也进一步指出,研究我国的监察制度不能眼光过于狭隘,仅仅局限于《监察法》条文本身,党法党规亦是深入研究的重要素材。
而关于监察机关与人大、法院及检察院的关系,秦教授同样进行了深入剖析。秦教授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之下各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但并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分权制衡。关于监察机关监察人大代表的问题,秦教授认为人大并非抽象的组织机构,其由人大代表构成,但若仅仅监察人大代表,将间接产生对人大的制约作用,将进一步引发寒蝉效应。对人大的监察并非是基于人大代表,而是人大代表本身的身份。但这也将引发新的问题,即两种身份的交叉若对人大代表进行监察,是否需要经过人大的许可,而人大并非经常开会,经其许可的等候期限无疑又过于漫长。因此,一项制度的推行既需要法治理念,也需要兼顾现实。而监察体制改革将刑侦监察与法院的内部的监察进行了整合,承认法院内部的监察,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即三者之间的关系、职权的程序衔接问题。另外,派出机构与被派出机构的人员如何进行身份切割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讲座的尾声部分,秦教授谈及了监察措施,针对监察措施尤其是留置措施的属性进行了深入剖析,并进一步论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以及管辖问题。
主题讲座结束后,进入交流环节。肖泽晟教授提出了自己几点疑问即为何修正案中的人身自由条款未作调整?另外,关于《监察法》草案很多内容《宪法》修正案已经涉及,且《宪法》修正案在前,为何会有诸多重复,这种照搬条文的做法是否是中立法不作为?而监察的时效期间又如何确定。围绕这些问题,秦教授与之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对同学们的提问作出了详细解答。
最后,王太高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简要总结,并对秦前红教授此次的到访和精彩讲座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