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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葛祥林教授为我院师生作“德国现行刑法中的没收制度”为主题的讲座

2018-09-29 15:22:22浏览

报告人:葛祥林教授

主持人:单勇教授

与谈人:孙国祥教授 黄旭巍老师

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应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葛祥林教授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德国现行刑法中的没收制度”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此次讲座由我院单勇教授主持,孙国祥教授和黄旭巍老师担任了与谈人。此外,我院张淼副教授亦参与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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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勇教授对葛祥林教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葛祥林教授与中国渊源颇深,其不仅为台湾大学的法学博士,而且主要从事中国法研究,除此之外广泛涉猎到刑事法,经济法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等各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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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的引言部分,葛祥林教授首先提出了,跨境犯罪的追诉障碍,主要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经费、人力等实质困难三个方面。

讲座的第一部分,葛祥林教授从德国刑法消除犯罪的经济诱因历史回顾,包括收缴制的原始规定、以罚金消除不法所得以及第一没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提醒注意刑事立法在经济方面的政策的重视。最终由于没收制度带来的利润大于处罚,因此欧盟要求各个会员国统合有关没收的刑法规范。欧盟现行没收制度至此完善。欧洲各国规范了没收的客体为犯罪所得、替代物、犯罪工具、危险物品,扩大了被没收的主体的范围,延伸为参与犯在内的犯罪主体、犯罪得利之人、轻率知情人,以及犯罪主体以外的,包括不当得利、无偿取得,让与等犯罪主体以外的人。

讲座的第二部分讲述了欧盟没收程序法变革:一是刑事诉讼法的欧洲化,促进制度的相容性,以利跨境执行的可能,形式主要表现为欧洲逮捕令、欧洲侦查令、共同侦查小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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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为没收制度的创新,即没收制度与被害者补偿的连结,必须以扣押或者没收为前提,必要的时候进行受判决人的个人破产程序。而且要明确没收制度是刑法中的“非制裁性处罚”,明晰其非刑罚、非保安处分的性质。

在与谈部分,孙国祥教授也提出了我国传统没收制度的弊端:犯罪主体没收痛苦一阵子,享乐一辈子,利弊不平衡,没能达到用没收制度惩罚犯罪的作用。除此之外,我国在政策上也采取了案件扶贫的措施,把数额较大,可执行度高的案子,划拨到一个比较贫困的地区法院判,这就表现了我国对于没收程序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不重视,一个是突破法律的规定。但是近来,基于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指示,两高也做了相关解释,提高了对没收制度的司法公正性的认识。因此我国的没收制度也在日趋完善。孙国祥教授也提出,对于没收财产制度,我们应该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是任何人不得在犯罪中受益的原则,因此应该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第二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即没收的惩罚与其得到的收益应当符合相应的比例。但是我国对没收的范围、程序等规定不够细化,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就葛祥林教授前面所提到的没收制度,黄旭巍老师认为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对没收制度也进行了很大的修正,其参考了德国的规定。而中国大陆地区规定只能对犯罪主体本人财产才能没收,且只是针对合法财产,包括没收违禁品、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方面,我国大陆地区的没收制度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而对于德国没收制度的权利金概念,与葛祥林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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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提问环节,葛祥林教授对于同学们的提问给予了详细的回答。最后,单勇教授对葛祥林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葛祥林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热烈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