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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语境下的案例研究”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2018-10-16 23:39:51浏览

2018年10月13日,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中国语境下的案例研究”学术研讨会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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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分为四场:案例区分技术研究、案例中的社会治理和证据问题、中国指导性案例研究、案例研究与司法能力。第一场开始前,首先由北京大学张骐教授和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分别做主旨报告。张骐教授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设立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出发,探讨了从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的制度化路径,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从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变。李友根教授以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Janus案及其系列案为例,说明区别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在中国既有制度前提下,对区别技术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中国的案例指导的发展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要不断奠实。

第一场由中国政法大学孙海波讲师(陈坤副教授代为宣读)、上海交通大学雷槟硕博士分别进行报告。孙海波在其报告中指出特定情形中法官只要满足了特定的理由便可以正当地背离先例,这是法律保持灵活性与追求实质正义的共同要求。同时要使背离先例的行为尽可能获得理性化的核心思路是要施加于法官理性论证和充分说理的义务。雷槟硕博士分析了区分技术的源流和内容,围绕着判例法中的区分技术,探讨如何批判借鉴区分技术适用我国指导性案例。本场由曾令健副教授、尚连杰副教授进行评议。曾令健副教授提出我国指导性案例适用相对薄弱,从国外切换到中国,其实已经不太一样,怎样在技术方面和英美法系契合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尚连杰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借鉴区分技术的障碍是我国法院自由裁量权,对雷槟硕博士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认识也提出了质疑。

第二场由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杨佶欣研究员(谢佳兴代为宣读)分别进行报告。曾令健副教授从个案出发即一起企业破产纠纷的缘起、发展、解决及其影响,揭示出诉讼案件问题化,规范性纠纷解决转换成状况性纠纷解决的现象,探讨压力型司法的运行逻辑及其偏离效应。杨佶欣研究员从三个刑事错案的证据问题入手,围绕案例和实践分析的必要性、检察视角的进路与模型、证据形塑模型转变的检察路径、证据形塑模型转变的综合性实践重点、刑事审前制度的共变和展望五个方面展开报告。本场由周安平教授、秦宗文教授进行评议。周安平教授对曾令健副教授这篇文章的写作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以故事说理会不会削弱主体?故事能否超越个案?以及怎样克服这个写作方式的缺陷和局限性,发挥优点?这些都需要进行思考。秦宗文教授提出侦检和公诉合一之后,效率可以提高一些,但是这个一体化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三场由山东大学张华博士、天津大学田源讲师(严益州助理研究员代为宣读)、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侯晓燕博士分别进行报告。张华博士在报告中基于2087篇公开裁判文书的分析,认为从此可以发现司法市场对指导性案例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优化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技术,生产出最具实践价值的指导性案例,提升个案使用率。其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技术优化包括三个方面:遴选标准优化、剪辑技术优化和内部结构优化。田源讲师针对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程序提出了两层“三步走”:第一个层次的“三步走”旨在确定在当前案件中应当加以适用的指导性案例;第二个层次的“三步走”意在将第一个层次确定的可供参照的指导性案例适用于当前案件。严益州助理研究员认为该两层三步走的逻辑有漏洞,没有法条规范的情况是很少发生的,田源讲师所说的模式不能成为一般性标准。侯晓燕博士从四个方面分析指导性案例如何切实运用于司法,强调了对案件关键事实定性的重要性。本场由石磊副处长、孙辙主任、陈坤副教授进行点评。石磊副处长评议中提到案例生成机制不是完全市场导向型,我们的案件生成机制还是行政化主导,但张华博士的研究角度很有启发性。孙辙主任认为田源讲师报告中将指导性案例推演过程简单化,并针对指导性案例为什么会出现法官不愿意用的情况作出了比较细致的分析。陈坤副教授指出我国的指导性案例研究矛盾还是供求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要相互沟通,了解指导性案例的需求问题。

第四场由上海市黄浦区贾文超法官助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雪雁主任分别进行报告。贾文超助理在报告时从写作背景出发,探讨“法学者参与”刑事领域,对司法审判的功效。从而说明要强化法学者学术自主性,重视案例资源的挖掘与研究,用世界性的眼光培育真正的中国刑法理论。赵雪雁主任关注在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包括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本场由徐凌波副研究员、曾令健副教授进行点评。徐凌波副研究员认为,刑法学者参与司法案例模式是不是也可以从事前和事后的角度来分析?此外强调了国际化眼光的前瞻性。曾令健副教授在评议中强调了提高司法人员内涵对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此外,解亘教授认为,指导案例中先例性规范的提取离不开学者的帮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公布案例,待学界的讨论有一定积累后再作先例性规范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