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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张骐教授为我院师生作“法治的‘魂’与‘形’”为主题的讲座

2018-10-16 23:38:01浏览

2018年10月13日晚上7时,应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北京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张骐教授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法治的‘魂’与‘形’”为主题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周安平教授主持,宋晓教授、秦宗文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陈坤副教授亦参与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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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讲座中,张骐教授通过深入考察法治的“魂”与“形”探讨了我们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

对于法治的“魂”,张骐教授强调要从“价值理性看法治”。张骐教授认为,之所以要从“价值理性看法治”,是要反对工具理性的法治观。在张骐教授看来,工具理性的法治观的本质只能是人治,是假的法治;而价值理性的法治观坚持法治有其本来涵义,坚持按照法治的本来涵义认识法治。法治的“魂”的第一层意思是法治作为固有价值、目的的善和构成性价值的涵义。随后,张骐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法治的“魂”的第二层意思:法治以法律规则之治为载体;法治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法治的存在形式是得到严格实施的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法治的实质是众人之治,是公共政治的规范化。在当代中国的公共政治即民主政治,所以法治即民主之治。张骐教授还指出,法治的“魂”的第三层意思,是法治具有使其获得神圣性的精神基础、价值基础,可以用一个字来表示:“道”。法治要具有足以对抗人的权威的神圣性,就要有其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尊共信之点”。道具体化为公民的自由,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公民自由的实现是法治得获神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方面。

对于法治的“形”,张教授从“作为构成性价值的法治的形式性”“法治形式性的历史基础”和“法治形式性的实现条件”三点进行了讲解。张骐教授认为,只有认真对待法治的形式性、严守法律的形式和程序,才有可能约束权力,防止其任性、专断。法治的形式性不是孤立的、偶然的,法治形式性的出现、形成,具有历史必然性并与其他观念和历史进程同步,这包括独立人格的形成以及对人格尊严的理解。

第一位与谈人宋晓教授高度赞扬了张骐教授讲座的内容,并强调规则作为法治之必备要素,既有工具价值又有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宋晓教授带领我们反思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问题,如法治能够打开其他人类所向往的价值的大门吗?对于中国来说,法治所要体现、依赖或实现的价值和西方必然相同吗?中国法治的价值基点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的丰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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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人秦宗文教授认为,张骐教授的讲座虽然题目宏大,但内容十分具体,涉及的问题也极具现实意义,并认为价值理性思维实际上是一种底线思维,因为法治的共同价值是社会文化的底线。秦宗文教授还从本专业(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程序对于法治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强调了法治的形式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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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纷纷发言,踊跃提问,提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的问题,现场气氛活跃。张骐教授一一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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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周安平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精辟的学术总结。周安平教授在总结中同时梳理了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内涵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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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张骐教授的讲座,我们从学理角度更进一步认识了何为法治,怎么建设法治,以及建设怎样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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