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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忠南大学申有哲教授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作题为《社会转型与民法学——人工智能及其对法学的挑战》的学术报告

2018-11-13 15:53:07浏览

2018年11月8日,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教授主持了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28期,邀请韩国忠南大学申有哲教授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术研讨厅作题为《社会转型与民法学——人工智能及其对法学的挑战》(Sozialer Wandel und Zivilrectswissenschaft——Künstliche Intelligenz und juristische Herauforderung)的学术报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勇副教授为本次学术报告的与谈人。

申教授的报告结合传统民法学与风靡全球的人工智能潮流展开。新兴高科技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法学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申教授以传统民法学为出发,探讨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时的应对方法。首先,申教授带领大家回顾了法学的发展体系,法学学科在历史变迁中经久不衰,除了社会法和劳动法之外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和原则鲜有变动。随后,申教授阐述了数次工业革命及其给世界经济、文化带来的深刻变革,当下,由于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有着不同于以前历次工业革命的、多维度的、根本的变化。

在此基础上,申教授分别从合同的缔结、合同的履行以及侵权责任法三个方面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性和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进行探究。

在合同缔结方面,保守派认为人工智能本身确定的和提交的意思表示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因为人工智能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而是受制于程序和算法。此外,人工智能故障风险也应归属于使用者,因为使用者在使用时即应当意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革新派则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现代人工智能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自主运行的人工智能可以拥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并独立为合同缔结的行为,应类推适用代理的基本规定来处理人工智能与其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履行方面,保守派的观点认为软件或者机器人的使用都被视为债务人的辅助工具,因此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和辅助手段的故障总的来说应当归属于使用者;而革新派则认为应将智能软件或者机器人视为辅助人,为了解决因使用者逃避责任而可能产生的责任缺口,必须将人工智能在法律上视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在侵权责任方面,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必须证明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操作者为具体的侵权行为,并且对此负有过失或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人工智能存在设计、制造或信息上的错误,则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但如果不存在设计、制造或信息上的错误,并且不存在依据最新的科学技术能够发现的产品缺陷,则应免除相关主体的责任。通过既有判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通过提高交易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和推定操作者、生产者以及编程者具有过错来实现对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还可以从商业保险、交通强制险以及建立特别基金等渠道来实现风险管控,有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最后,申教授类比了罗马法中的奴隶与当下的人工智能,得出我们传统的法律原则和体系基本能够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的结论。此外,法学家还主张制定特殊的损害责任的保险制度,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对新兴的技术,法学家们仍任重道远,必须更加密切地观察人工智能,并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损害类型,结合公平的损害计算方式和最佳的风险管理制定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报告结束后,刘勇副教授对申教授的学术分享表示了真诚的感谢,并表示对这一主题的探讨将会给我国的民法典制定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申教授提出了从罗马法中寻找解决现代问题的方法,这是展现民法的历史性与连续性的一个很好的范例。此外,刘老师还与在座师生分享了我院老师在人工智能侵权法领域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

问答环节,在场师生踊跃提问,申教授细致地一一回答,分享并讨论了“财产利益中的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与责任能力”以及“东亚国家如何针对人工智能进行立法“等富有探讨价值的问题。还有同学分享了自己曾经阅读到的毕加索画作识别软件的案例,申教授也与我们分享了中国唐诗创作软件的案例,为在场师生开拓了思考的空间。

申有哲教授在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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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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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所2018级学生马新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