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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黄韬研究员(教授)为我院师生作题为“‘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的讲座

2018-12-28 10:12:35浏览

2018年12月26日,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教授)黄韬老师题为“‘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的讲座在我院1101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由我院严仁群教授主持,宋晓副院长出席并致辞,解亘教授、曾洋教授作为与谈人。虽然临近考试周,广大同学仍然热情参与。现场气氛活跃,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黄教授介绍到司法如何表达“金融安全”此问题是他近期尚在进行的专题研究。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司法机构及(或)裁判文书是用何种方式表述“金融安全”的。

黄教授认为,总体上来看,我国立法层面目前没有明确对“金融安全”给出定义,但若干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提及了“金融安全”。相较而言,在司法文件及裁判文书中,“金融安全”出现的频率较高。黄教授研究了所有包含“金融安全”内容字段的最高法院司法文件以及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可以检索到的包含“金融安全”内容字段的四级法院裁判文书。

在司法文件和裁判文书中同样也未给“金融安全”下定义,也没有尝试将其转化为“权利-义务-责任”的话语,但为什么法院和法官为什么频频提及“金融安全”这个概念?这是黄教授所要研究的问题。黄教授提出了数项可能的理由(情形),例如,确认法院作为整体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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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教授还认为,法官在使用“金融安全”这个概念时具有若干特征,例如,“金融安全”话语的弹性和包容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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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黄教授重申了这场讲座的意义,他并不致力于给“金融安全”下定义,“金融安全”应该如何保护以及法院应该如何表达。他研究的初衷在于探究法官是如何思考的,想通过司法的外在行为表现了解行为动机,并尝试通过外在的信息在这方面给法官“画像”,对金融案件的司法裁判做出有效的预判。

黄教授结束讲座后,几位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解亘教授认为,“金融安全”这个概念并非完全不可以进入司法,他提出了这个概念进入民法领域的可能路径。他还就“缔约过失”、“公序良俗”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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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洋教授认为,黄韬教授的研究方法属于行为经济学的流派,在大数据时代用这样的研究方法很多时候是令人耳目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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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教授认为,黄教授的报告非常精彩,内容厚实,研究的视野非常开阔,使我们受益匪浅。既有深入的实证研究,又有法教义学的探讨;既涉及民商法、民诉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又涉及司法制度、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问题。他希望同学们不要囿于某一部门法,要注重不同部门法或学科的融通。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黄韬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作了耐心的解答,并给予鼓励。

《“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讲座圆满结束,通过这次讲座,同学们对“金融安全”司法表达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收获颇丰,再次感谢黄韬教授及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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