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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占善刚教授作题为“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否认与抗辩”的讲座

2019-06-06 16:05:22浏览

2019年6月3日,武汉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占善刚教授题为“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否认与抗辩”的讲座在我院1205室成功举办。

此次讲座由我院严仁群教授主持,宋晓副院长出席并致辞,南京师范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敏教授作为与谈人。虽然临近期末,广大同学仍然热情参与。现场气氛活跃,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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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占教授提到“主张、否认与抗辩”是民事诉讼事实层面的问题,对概念的正确理解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部门法应当追求概念的准确性。占教授通过法条和案例详细论述了这三个术语的含义。

首先,占教授通过对民诉法第64条规定的“主张”与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当事人陈述”的比较阐述,厘清了“主张”这一概念的含义。他认为,民诉法第64条规定的“主张”属于证明的对象,或者说是证明的客体,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主张”是原被告基于其诉讼主体的地位提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替;而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当事人陈述”则是证明的手段,必须由本人亲自陈述,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替,因为证据调查必须贯彻直接原则。他认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陈述”可能是最差的证据,因此德国法中“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补充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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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占教授通过案例生动形象地向同学们讲述了“否认”的含义,认为“否认”的形态分为“简单否认”和“附理由的否认”。被告在“附理由的否认”中虽然提出了新的事实,但该新事实与被告在抗辩中提出的新事实不同,该新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互排斥,不能并存;而被告在抗辩中提出的新事实,是被告在承认原告请求原因基础上提出的阻碍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与原告的请求原因事实可以并存。但是在目前实务中,由于没有正确定位被告提出的事实,“附理由的否认”与“抗辩”经常混淆,最终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错误。占教授进一步阐释到,抗辩的形态有权利排除抗辩、权利消灭抗辩和权利拒绝抗辩,而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则虽然具有抗辩的外观但并不属于真正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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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最后,占教授进一步强调,事实层面的三个概念“否认、主张和抗辩”虽然有关联,但区别更为重要。核心在于如何区分“附理由的否认”和“抗辩”,这直接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

占教授讲座结束后,几位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刘敏教授认为,占教授关于“主张、否认和抗辩”主题的研究十分值得大家学习,他提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要件事实要具体化以及消极否认事实是否需要举证?刘教授认为仍需举证,但证明标准降低。同时提出抗辩后是否能反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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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副院长提出了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是否能够简化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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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教授认为,占教授的讲座十分精彩,深入浅出,让我们领略到民事诉讼法的奥秘之处,使我们受益匪浅。占教授可以在德文和日文文献中自如地切换,这是很难得的,在民诉学界也是很少见的。他还提示在座的同学,民事诉讼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紧密关联的,概念法学虽然已经远去,但概念仍然十分重要,我们应当力求精准地把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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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占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作了耐心的解答,并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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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否认与抗辩”讲座圆满结束,通过这次讲座,同学们对“主张、否认与抗辩”三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收获颇丰,也深刻领略了来自珞珈山的著名学者的风采和魅力,再次感谢占善刚教授及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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