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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研究所校友朱军作主题为“揭开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面纱’——基于两大法系的思考”报告

2019-06-04 14:27:31浏览

2019年5月24日,中德法学研究所成立三十周年系列活动之“校友论坛”第4期在鼓楼校区逸夫科学管理楼1203教室成功举办。

本期论坛的报告人是中德法学研究所2004级校友朱军。朱军校友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2017年获中国社会法学研究所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2016-2017年获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教师三等奖。出版德文学术专著1部,合著学术专著1部,在《清华法学》、《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和《时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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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文博士主持本期论坛

报告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青文博士主持,参加此次活动的还有德方副所长Leibküchler博士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各位同学。本期报告主题为“揭开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面纱’——基于两大法系的思考”,朱军校友主要从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及法律效力等角度对主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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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朱军校友

首先,朱军校友介绍了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为后续讲解提供了理解基础。其次,朱军校友讲解了德国劳动规章制度的世纪演变与制度变革,从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及法律效力三个角度分别分析了德国劳动规章制度从工业化早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纳粹德国时期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期的发展历程。德国工业化早期的劳动规则(Gewerbeordnung)主要规定在《工商业法1891》中的第134a-134h条中,劳动规则融入职工参与的集体自治元素,由行政机关对其制定与内容之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由雇主公示发布,对劳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力;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劳动规则向集体自治转型,开始强调调解机制保障中的“劳资共同制定”;纳粹德国时期《国家劳动秩序法》(Gesetz zur Ordnung der nationalen Arbteit)的颁布则彻底废止了有关劳资共同制定劳动规则的所有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期,历经1952年、1972年及2001年三部《企业部门组织法》(Betreibsverfassungsgesetz)的颁布,职工参与得以重生,劳动规则丧失独立地位,被正式纳入全新的职工参与制度体系,成为“企业职能部门协议”。

随后,朱军校友同样从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和法律效力三个角度阐述了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改革开放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政治确立与建设初期至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劳动规章制度采“授权式的法规说”,融入了较高程度的职工参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劳动规章制度仍采“授权式的法规说”,为摆脱计划经济色彩;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与建设初期,《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基调;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完善时期,强调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但未改变用人单位于个体自治层面单方决定规章制度的本质;在劳动合同法时代,仍未对民主程序进行有力的制度保障,实质仍维持“资方单决”的劳动条件调整机制。此外,朱军校友还基于社会资料的收集,阐述了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地方立法和裁审意见,列举并对比了广东、浙江、北京、湖南、安徽、河北及江苏等地的地方立法,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审意见,对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双重价值取向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然后,朱军校友对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评析,在此基础上探究了各学说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指出现有不同学说的分类实质上是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对立,即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性质二分说”。朱军校友认为,在立法者作出决断前,劳动规章制度并无恒定唯一的法律性质,而是在“现行法”的实然层面作为“个体自治性规范”,在“立法论”的应然层面作为“集体自治性规范”。

最后,朱军校友简要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英国及美国等他国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对个体自治与集体自治之争进行了补充探讨。

报告结束后,刘青文博士对此次报告作出点评,肯定了朱军校友资料收集及梳理分析能力,为对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及其效力问题的理解提供了清晰的线索,并且赞扬了朱军校友孜孜不倦的学术精神。

朱军校友通过多法系对比分析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讲解使同学们受益匪浅。在提问环节,老师和同学们积极参与,向朱军校友提出如“996”问题中如何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劳资共决的责任主体、竞业禁止中劳动者正当利益的保护、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的关系等问题,朱军校友均一一耐心作出解答。最后,刘青文博士代表全体师生向朱军校友表示感谢,讲座在温馨的氛围和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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