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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非理性现象透视”成功举办

2019-09-27 19:43:01浏览

2019年9月23日晚7时,武汉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刘学在教授题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非理性现象透视”的讲座在我院1205室成功举办。

此次讲座由我院严仁群教授主持并致辞,秦宗文教授为与谈人,宋晓老师也参加了讲座。新学期伊始,广大同学们热情参与。现场气氛活跃,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刘教授认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目前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仓促出台的可商榷的措施,可能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刘教授指出最高法院热心于制定抽象“造法”性的司法解释,而忽视推动立法本身的完善,立法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改相关立法,应合理发挥立法解释的功能,破解“司法造法”的问题。刘教授列举了地方法院若干违法改革的实例,分析了违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刘教授论述了法院的任务和功能,剖析了目前法院对自身定位模糊的问题。有些地方法院疏于民事审判业务的提升,片面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刘教授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司法审判的指引作用,给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规则指引。目前有的地方法院还试图向公证机构“转移”部分业务,却忽视了公证机构并不享有司法权,这种“改革”不仅缺乏立法依据且违背诉讼经济等原则。

刘教授指出有些法院偏爱“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忽视对成熟理论的借鉴、运用。刘教授通过律师调查令和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等例子,分析了目前改革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刘教授进一步指出,某些新、旧司法解释的关系未得到澄清,导致部分条文的理解、适用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应当以“同步清理”取代“集中清理”。

讲座的最后,刘教授再次强调了法院的规则指引和审判功能的重要性,同时对民事司法改革中的非理性现象做出了概括性的评论。

秦宗文教授认为刘老师对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非理性现象所进行的深入研究十分值得大家学习、体会,他同时就刘教授论及的执行救助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也认同我们应进一步明确法院的定位,澄清哪些职能应由法院承担。

宋晓老师建议大家就一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民事诉讼的立法者如何找到解决非理性问题的合理路径?如何保证法院应有职能的行使?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引入哪些程序性武器?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刘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作了耐心的解答,并给予鼓励。

严仁群教授做了简单的总结。他认为刘老师的讲座内容丰富,刘老师对民事司法改革中一些现象的剖析深入、细致,使我们深受启发。刘老师的报告既有宏观层面的“关切”,又有微观层面的探究;既有对司法改革的深刻评析,也有对改革的殷切期待。严老师感谢刘教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