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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华教授应邀作“营商司法组织论”的主题讲座

2020-11-06 10:56:39浏览

2020年11月5日晚19时,教育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博士生导师郑少华教授应邀莅临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在1205报告厅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师生带来一场主题为“营商司法组织论”的学术盛宴。本次讲座由我院刘勇副院长主持,参加讲座的还有宋亚辉教授、李华副教授,我院众多师生参与,讲座气氛热烈。

本次讲座,郑少华教授以上海商事司法发展为背景,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对如何建设和发展上海国际商事法院进行了构想。郑少华教授以韦伯的理想型方法、赵鼎新理想类型集的演绎推理方法以及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建构的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性理想型的分析框架为方法,对我国涉外审判与自贸区司法建设的经验、商人法庭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机理和境外自由贸易园(港)区的司法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将司法组织二分为商人理想型和居民理想型。郑教授从历史与现实、区域与全球分析了不同理想型司法组织的特征,指出以商业理想型司法组织的基本特点为导向构建国际商事法院,以在司法层面落实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政策。

郑少华教授还理想的国际商事法院的必要元素进行了界定。在机构设置方面,应当设置国际商事法院而非法庭。在管辖方面,应确定以约定管辖为基础的属人管辖权,即允许商人协议确定管辖权,而非坚持传统的属地管辖兼具属人管辖。就法官与律师而言,应当允许外籍法官和外籍律师参与裁判,以彰显判决中立性。为保证商人技艺秘密性,庭审应以公开为原则,但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开庭审。同时,国际商事法院应当建立包含调解、诉讼和仲裁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在于保证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立性,以避免以判决之力压制调解等情况的出现。国际商事法院的落地必然会与现行法产生冲突,如外籍法官、外籍律师与现行《法官法》、《律师法》的冲突等。对此,郑少华教授认为可以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对现行法进行暂时调整,为法律的后续修改进行准备和探索。

演讲结束后,我院宋亚辉教授、李华副教授分别就郑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与郑教授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最后,郑少华教授对理想型司法组织和居民型司法组织之分类能否应用于其他领域研究提出了展望,以引导同学们进一步思考,并对法学学习与研究的方法论指示了前进的方向。最后,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