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晚,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南京大学校友、清华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余凌云教授做客第二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杰出校友论坛”,开展“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主题讲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王太高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肖泽晟教授、金健博士、李晴博士和来自校内外的众多同学积极参与到本次讲座之中。
讲座围绕以下五个部分展开:一、现代行政法上的契约现象;二、行政协议与诉讼结构;三、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四、两种不同的审查思路;五、从法律关系出发做区别审查。
余凌云教授认为,现代行政法上的契约分为假契约、纯粹契约、混合契约三种。混合契约是兼有私法和公法关系的混合体,是权力要素递减至于民事合同的结果;假契约是合意要素递减至于行政行为的结果;纯粹契约则兼具合意要素与权力要素。
行政协议实践与研究促进行政诉讼结构的两次实质性拉伸:一是促进行政诉讼的目的兼顾非典型行政行为的审查和“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二是促进行政行为的内涵从单方行为拓展至双方行为。
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主体说、目的说和行政法律关系说三种观点。司法解释采纳了“主体说”和“目的说”,却将“行政法律关系说”改叙为“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余凌云教授对何为“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提出四重判断标准。第一,必须引入一些非民事合同所有、不符合民事原理的特别约定。第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行政权的未来处分。第三,行政协议实际上约定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未来处分。第四,协议中直接规定某种行政权力以及行政法上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余凌云教授总结出行政协议两种不同的审查思路:一是拆解为行政行为来审查,二是按照法律关系来审查。同时指出,行政行为与合同行为分离的审查方式不可取。
最后,余凌云教授提出,要从法律关系出发作区别审查。具言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安其位、各尽所长;不宜在立案阶段作实质识别与分流;应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为平台;行政法官对公法因素体察更敏锐。
讲座尾声,余老师与在座师生展开充分交流。整场讲座贯穿理论与实践、规范与案例,生动有趣、深入独到,现场气氛热烈,精彩纷呈。
文图:何瑞祥
校对: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