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8日,来自瑞士巴塞尔大学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的Sabine Gless教授在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学术研讨厅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师生作了题为“智能代理与刑法”(Intelligente Agenten und das Strafrecht)的学术报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孙国祥教授为本次学术报告的与谈人。该报告系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27期。报告由中德所德方副所长雷博海博士(Dr. Peter Leibküchler)主持,狄小华、杨阳、姜冲等老师参加此次学术报告。
Gless教授的报告基于目前风靡全球的人工智能潮流展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人的运用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取决于程序设计;另一方面,机器人逐渐具备了学习能力,当程序设计不足以使之适应所有的现实变化,机器人可以根据获得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为,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标志识别)、淘宝商品推荐(海量信息提炼)等等。当机器人的行为造成现实损害时,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Gless教授罗列并阐述了三种可能,在否定机器人以及完全由机器背后的人承担刑事责任两种可能性后,Gless教授认为,鼓励机器人的运用,解决之道是减轻所需要的谨慎义务。对于机器人做出的、无人能够预见的错误决断及其造成的损害(损害发生在法律允许的风险范围内),Gless教授提出了“社会共担风险”(Sozialadäquates Risiko)的概念,即没有人需要为该类损害负责。受益于机器人的社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为了提高总的效用,社会可以接受机器人为个人甚至许多人带来的特定范围内的风险。
报告结束后,孙国祥教授与在座师生分享了中国法学界就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中国学界热点围绕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工具性价值,如将人工智能引入量刑系统、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或将工作者从案牍工作中解放出来。但是不少学者也认为,人工智能很难取代人的“直觉”,如良善之辨别。情理法三位一体,情的部分是难以通过计算机计算的。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多是前瞻性研究。针对涉及到人工智能的犯罪问题,我国学界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传统刑法理论就可以解决;另一类,是在机器人有决策功能的前提下,人工智能之独立犯罪主体的资格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还有“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处罚”的讨论,如彻底报废,回收改造,设置罚金等等。
问答环节,在场师生踊跃提问,Gless教授一一作答,分享并讨论了诸如“人工智能之市场许可”“社会共担风险之界限”等等富有价值的问题。
供稿人:中德所2018级学生徐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