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应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庄加园副教授给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主题为《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本次讲座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尚连杰副教授主持,叶金强教授、解亘教授、刘勇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205举行。
讲座由《物权法》第24条展开,以对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反思与改造为讨论中心。庄加园副教授指出,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
讲座的论证环节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登记对抗要件的疑问与探源——以法国法为中心”。直接从法国法展开,将物权转移分为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讲座的重点,主要讨论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之取舍”。庄加园副教授在这一部分提出了对登记对抗要件独立性的质疑。我国民法一致沿袭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缺乏现行法支撑,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也应适用交付原则。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善意取得的规则构建”,也是讲座的难点所在。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负有警示作用,对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仍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特殊动产的登记只是动摇受让人的信赖,促使其向出让人询问或展开相应调查。如果出让人向受让人出示了买卖合同与相应的发票,即便出让人尚未登记为所有权人,受让人的主观善意仍可获得支持。
最后,庄加园副教授再次总结了自己的观点:立法者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废止《物权法》第24条。
在与谈环节,叶金强教授阐述了自己对于讲座主题的思考,指出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在法条上是并列的,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上,有无可能在比较法的基础之上做一个更优的选择?庄加园副教授对此给出了相应的回答。
接下来,解亘教授也就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项与第3项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与庄加园副教授进行了探讨。
之后,刘勇副教授指出,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登记对抗制度之处?庄加园副教授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尚连杰副教授进行了总结。现场同学们积极地向庄老师提问,庄老师也耐心地进行了回答。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朱学甜